(五)参保居民办理州外转院手续
根据《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实施意见》(巴劳社字[2008]90号)及《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巴政办[2008]62号)规定:因州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及设备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参保患者需转往州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应由州域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巴州医疗保险转院证明》(以下简称《转院证明》),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印章和医生专用印章。参保人员持《转院证明》和医疗保险卡到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核准手续。转外地住院治疗的,仅限该次住院有效。州外转院医疗时间最长为3个月,超出期限的,需由接收诊治的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说明,到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延期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外出就医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新生儿医保待遇
根据《关于新生儿参加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巴人社发[2015]13号)规定:新生儿出生后首次参保的,自出生起三个月内,其监护人可到库尔勒市社保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即需填写《新生儿参加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申报表》,附医院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1寸彩照1张。缴费后享受自新生儿出生之日发生的符合自治州城镇民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医疗待遇。超过上述时间办理当年参保缴费的,于缴费次月享受相关医疗待遇。新生儿出生后,办理参保时存在跨年度缴费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应征缴新生儿出生当年和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超过规定时间办理的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应征缴参保当年的医疗保险费。新生儿下年度的参保缴费按规定到所在社区办理。
(七)生育待遇
根据《关于调整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巴政办发[2013]12号)规定:参保居民本人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在自治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管理局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居民因生育住院,其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支付,出院后填写《巴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审核表》,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首页及出院小结复印件、住院发票及清单、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县市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报销手续。报销金额为:顺产(含助娩产)300元/人,剖宫产500元/人。
人员类别个人年缴费标准
基本医疗大病医疗小计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儿童8060140
农民工子女8060140
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儿童7060130
残疾学生、儿童7060130
成年人收入低于最低工资的60周岁老人150120270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150120270
低生活保障人员150120270
其他居民人员210120330
注:1、符合上述的“低保对象的学生儿童”、“低生活保障人员”免费参保;
2、个人缴费标准见巴政办发[2015]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