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个人账户资金构成
个人账户资金由两部分构成:1.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2.个人缴纳的费用。按照下表公式计算:
在职 :①<50岁,(个人缴费的2%+本人实足周岁× 0.02%)×本人上年工资总额
②≥50岁,(个人缴费的2%+本人实足周岁× 0.035 %) ×本人上年工资总额
退休: (2%+本人实足周岁×0.035%) ×本人上年退休金。
注:退休金低于上年度成都市社平工资的,以社平工资为基数。
(二)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定点医院的门诊医疗费用和定点药店的购药费用,超支自理,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普通门诊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
3)门诊特殊疾病的门诊就医费用。
属于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首先由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划人个人账户的资金支付,超过部分按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报销办法,由统筹基金、住院补充保险支付。
(三)个人账户资金用于门诊就医和药店购药费用报销的办法
医保卡结算的报销办法:参保人员在已联网的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和在定点药店购药时,可用医保卡在医院和药店直接刷卡支付费用。属于误划个人账户的,由定点医院或药店按相关规定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核销个人账户事宜。
人工结算的报销办法:在未联网的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和在定点药店购药时,先由个人全额垫付现金,两个月内将支付凭证(处方、收据等)交所在单位,由单位汇总后按规定时限向省医保中心申报。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核减个人账户,将支付费用拨付给单位,由单位支付给个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结算的本年度医疗费用,最迟应于次年的2月28日前到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过期将不再受理。
(四)医疗保险卡的作用
医疗保险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证明的证件,用于办理医疗保险事项,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以及结算个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支出等。
(五)使用医疗保险卡的注意事项
1.必须严格按照医疗保险政策使用医疗保险卡,不得用个人账户资金违规购买自费药品、保健药品、滋补品、日用品等;
2.参保人首次领到医疗保险卡后,应立即到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修改密码;
3.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刷卡结算医疗费用时,持卡人必须亲自刷卡和输入医保卡的密码;
4.医疗保险卡及其密码由参保人自己保管;
5.在定点医院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使用医保卡支付时不得要求返还现金,特殊情况下需要退费的,必须要求医院或药店按个人账户核销流程到省医保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