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报销服务范围:
异地居住、驻外工作(学习)达6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因病转外就医的人员,按照参保地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在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实现即时结算。
异地就医待遇标准:
异地就医人员在所选定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按照参保地规定的起付线、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异地就医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将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信息通过就医地医保信息系统发送至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由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转送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地将审核确认后的信息返回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由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通过就医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转送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后,应当由参保人承担的,由参保人直接支付给医疗机构;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与就医地经办机构约定的结算办法,核算结算金额,在参保人出院次月,通过就医地经办机构支付给医疗机构。
异地就医费用支付办法:
1、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结算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10%,其余90%按《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支付;转到省内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者,可申请办理全省联网异地就医卡,直接刷卡结算。
2、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治疗终结后凭转入医疗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总清单,疾病证明(或出院小结)、转外就医建议书以及本人社会保障卡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3、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期间跨医保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按年度结清医疗费并分别开具收费票据,分别打印费用清单按不同医保年度进行结算。
4、参保人员未经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核准,擅自到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