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7〕5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收载的、且不属于《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和《关于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83号)(以下简称“我省现行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或剂型,纳入我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甲、乙类药品管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原有管理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附件2)
二、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名称的规范或认定,相应对我省现行药品目录中药品名称表述进行调整。(详见附件3)
三、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甲、乙类的调整,对我省现行药品目录部分药品进行甲、乙类调整,并相应进行“自付比例”修订。(详见附件4)
四、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调整,相应对我省现行药品目录中药品限定支付范围进行调整,其中对取消“仅限工伤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增设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自付比例”。(详见附件5)
五、《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收载的我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参保患者住院使用,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在此基础上,继续执行《湖南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支付管理办法(试行)》(湘人社发〔2016〕27号)、《关于湖南省大病保险特药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4 号)关于待遇标准、服务管理、结算方式、基金列支渠道等规定。我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在限定支付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的,按《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于2017年9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各统筹地区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抓紧完成信息系统药品数据的更新维护,及时做好与协议医疗机构的药品数据对接,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和费用及时结算。
七、省厅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部署要求,抓紧制定出台我省2017年版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