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有关要求,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0月1日起,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和36种谈判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36种谈判药品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
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与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药品限定范围不一致的,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86号)规定执行。
三、各市要尽快更新药品代码数据库,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更新后的药品代码数据库在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中的使用,确保10月1日起参保人享受相应待遇。
四、各市要认真抓好药品目录在本统筹地区的具体执行工作,不得擅自对药品目录进行调整。省厅将按照“补缺、选优、支持创新、鼓励竞争”的指导思想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要求进行药品评审,形成我省新版药品目录。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