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青海医保报销比例,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户籍在本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省内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在省内的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新生儿。上述人员不得重复参保和享受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参保,且家庭成员不能重复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续保缴费
西宁市四区、湟中县、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及湟源县城镇居民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本人身份证(二代)到农业银行青海省内各营业网点缴费;
湟源县农村居民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本人身份证(二代)到湟源县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缴费。
(缴费时请务必仔细核对家庭内参保人数和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如与实际不符,请及时到参保地区县社保局进行核实变更后,再进行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新参保缴费
城镇居民具有本市户籍的:
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人户分离的到居住地)、在西宁市居住的具有省内户籍的居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二代)和户口簿(居住证)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办理新参保登记。参保登记时须准确提供个人基本信息,以便制作发放社会保障卡。
农村居民具有本市户籍的:
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办理新参保登记。新参保登记时须准确提供个人基本信息,以便制作发放社会保障卡。
新参保的城乡居民在未发放社会保障卡之前,西宁市四区、湟中县、大通县城乡居民及湟源县城镇居民持本人身份证(二代)到农业银行青海省内各营业网点缴费;湟源县农村居民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本人身份证(二代)到湟源县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缴费。
特困供养对象(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参保费用先由个人缴费,再由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资助。
城乡居民医保新生儿参保
城乡居民出生180天以内已报户口的新生儿均可随时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局办理参保,并进行社会保障卡信息数据采集。
城乡居民医保新生儿参保程序
新生儿家长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局办理新参保手续并持缴费通知单7日内至指定农业银行缴纳当年参保金。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因疾病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政策予以报销。
新生儿在每年的缴费期内参保的,在缴纳当年参保金后,还须再次缴纳下年度的参保金,缴费后请索取缴费凭证。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
因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升级改造,2018年度西宁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暂按2017年标准154元收取,待省政府出台2018年筹资水平后,再按实际缴费标准收缴差额部分。2017年个人缴费未达到《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154元标准的,个人缴费差额部分须在征缴2018年个人缴费时进行补收,具体缴费金额如下:
2017年已按154元标准缴纳参保费用的新生儿、2017年中断缴费和2018年新参保的城乡居民,各年龄段统一按154元的标准收取。
01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
起付标准:
医院等级为一级:350元
医院等级为二级:550元
医院等级为三级:750元
报销比例为:
医院等级为一级:在职员工报85%,退休员工90%;
医院等级为二级:在职员工报80%,退休员工85%;
医院等级为三级:在职员工报75%,退休员工80%;
温馨提示:年内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三次住院再一次降低50元,报销比例不变,职工医保封顶线为22万。
1、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10%;
2、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比例:10%;
3、口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比例:20%;
4、外地就医患者个人先自付比例:10%。
大病医疗救助
在职职工由大病救助基金支付55%,医疗机构、用人单位、个人各负担15%;
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基金支付70%,医疗机构、个人各负担15%。
城镇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转外住院:住院总费用缴纳10%,扣除住院起付线1500元,需自费 、部分负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后,对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标准给予报销,报销比例70%。
农村居民
1、门诊费:每人每年40元;
2、住院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省级医院500元,市级医院350元,区级医院100元,乡镇卫生院50元;
报销比例:
扣除起付标准、需诊疗自费项目和药品费后:
省级报销60%,市级报销70%、区级报销70%,乡镇卫生院报销90%。
02报销范围
医保费用下不予报销情况:
(1)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2)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肇事方逃逸的相关证明除外)、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03报销条件
城镇职工
1、参保职工市外住院:
因病住院→单位填写市外住院审批表→西宁市医保中心审批→出院后报送医保中心→待遇申报→待遇审核→待遇支付;
2、参保职工区外转院:
主任医师开具转诊转院病历摘要单→医院医保办公室审核备案→西宁市医保中心待遇审核备案→出院后医保中心审核待遇→待遇支付;
3、异地人员门诊大病:
门诊大病申报流程
4、本地人员门诊大病:
本地人员门诊大病
城乡居民
1、居民门诊大病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外住院:
因病住院→家属填写市外住院审批表(街道市民服务中心盖章)→三区社保经办中心审批→出院后报送三区社保经办中心→待遇申报→待遇审核→待遇支付;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区外转院:
主任医师开具转诊转院病历摘要单→医院医保办公室审核备案→三区社保经办中心待遇审核备案→出院后三区社保经办中心审核待遇→待遇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
1、灵活就业人员门诊大病
2、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外住院:
因病住院→单位填写市外住院审批表→西宁市医保中心审批→出院后报送医保中心→待遇申报→待遇审核→待遇支付;
3、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区外转院:
主任医师开具转诊转院病历摘要单→医院医保办公室审核备案→西宁市医保中心待遇审核备案→出院后医保中心审核待遇→待遇支付。
04办理材料
城镇职工
普通门诊:医保IC卡;
特殊门诊:
1、在医保结算科领取或西宁市社会保险网站下载《特殊病门诊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拟就诊医院填写盖章;
2、出院证或者出院小结;
与审批病种相关的化验单、检查单;
4、《特殊病门诊审批表》。
城镇居民
1、转外住院:住院相关票据和居民社保IC卡;
2、异地住院:
出院证、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中草药处方复印件、就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异地安置审批表、居民社保IC卡、本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