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是怎样的?鉴于不少的湖北村民对此很感兴趣,下面为大家搜集了相关的内容,以供参考!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拓展阅读: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一、即时结报对象
凡我省2012年参合的农村居民经过统筹地区管理经办机构电子转诊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各定点医疗机构均应实行即时结报,患者出院结算只需支付个人自负的费用。
鉴于意外伤害病人可能涉及第三方责任,暂不纳入即时结报范围,外伤病人全额支付医药费用,符合补偿政策的回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申请补偿。
二、统一补偿标准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统一为1200元。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取消住院起付线。
按照《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鄂卫办发〔2010〕236号)相关规定,2011年评为AAA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较AA级医疗机构高5个百分点,具体见下表。新纳入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但未参与等级评审的机构按照AA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执行。
纳入政策范围内的 住院医药费用 | AAA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 | AA级定点医疗机构 补偿比例 |
1200元<医药费用 ≤5000元部分 | 50% | 45% |
5000元<医药费用≤20000元部分 | 55% | 50% |
20000元以上部分 | 65% | 60% |
实施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及纳入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的病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支付项目
1、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执行《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省市级)》,目录内的药品费用纳入支付范围。
2、即时结报部分支付的项目:
(1)床位费(除层流病房、监护室外)每日40元以下部分据实计入补偿范围,每日40元以上部分全部自费。
(2)单项大型检查项目400元以下部分据实计入补偿范围,超过400元部分减半计入补偿范围;单个植入机体大型材料5000元以下部分据实计入补偿范围,超过5000元低于30000元部分按30%比例计入补偿范围,超过30000元部分全部自费。
3、即时结报不予支付的项目:
(1)服务项目类:
①挂号费、门诊诊查费、院际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②出诊费、检查诊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③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
④膳食费、空调降温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加热费、损坏公物赔偿费;
⑤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等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费用。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①各类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项目,如: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淀、充填鼻梁、脱痣、平疣、重睑术、美容按摩、脱发、腋臭、洁牙、镶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矫治口吃、隆胸术等;
②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③各种健康体检;
④各种预防、保健,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
⑤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⑥各种疗养院的疗养费用。
(3)诊疗设备和医用材料类:
①应用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PE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②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器具;
③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按摩垫、残疾人专用轮椅、输液恒温仪、各种自用检测治疗仪器、各种磁疗器具、各种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神功元气带、热敷袋等;
④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①视力及斜视矫形术;
②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
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
②血液和各种血浆制品费用;
③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④变性手术等诊疗项目;
⑤各种科研、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⑥住院期间加设的一切保险项目(包括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移植手术的保险费);
⑦医疗事故或经鉴定属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
⑧应享受国家、省专项补助政策的疾病救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