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绵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绵卫办发〔2016〕40号),给予符合条件的农村建卡贫困户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报销。
(一)申请条件
农村建卡贫困户应是已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当地扶贫移民局认可,并报上级扶贫移民局备案的农村建卡贫困户;
2.本人因疾病或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
3.在新农合定点的医疗机构就诊;
4.在市级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需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具转院证明。
(二)申报资料
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入院时需向就诊医疗机构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患者本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2.患者本人购买新农合的参合发票原件;
3.患者本人的居民健康卡;
4.当地扶贫移民局提供的扶贫手册;
5.在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还需提供转院证明。
(三)建卡贫困人口补偿政策
1.我市建卡贫困人口在全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不设起付线;
2.我市建卡贫困人口在全市市级、县级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提高到65%、85%和95%;
3.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对在绵阳市辖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我市建卡贫困人口赔付时不设起付线。对我市建卡贫困人口在户口所在地县级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自付部分给予全额赔付,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自付部分给予85%赔付。
(四)办理时间和地点
1.在实现新农合和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后在医院窗口办理补偿。
2.在未实现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办理新农合补偿后,符合大病保险政策的到当地保险公司指定地点进行赔付。
政策咨询及监督举报: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计生指导科,电话:0816-2215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