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标准
1.住院补偿
(1)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为1200元、儿科(0-12岁)病人起付线设定为800元;起付线以上至3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55%;3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0%,10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5%。
(2)参合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设起付线。
2.其他规定
(1)住院治疗期间的检查费用,实行限额补偿。地市定点三级医疗机构检查费用在800元以下的(含800元),按住院补偿比例补偿,超过800元的部分按50%比例纳入住院补偿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进行特殊检查(150元以上),但需实行告知义务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并填写特殊检查申请审批表(表样由各地合管办提供),并由科主任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2)植入性材料费。植入机体大型材料5000元以下的纳入住院补偿范围,超过5000元低于30000元的部分按30%比例计入住院补偿范围,超过30000元的部分全部自费。
3.其他补偿
(1)参加新农合的孕产妇属计划内生育的,给予200元的定额补助;有产科并发症的纳入住院补偿范围,不再享受200元的定额补助。
(2)参合农民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抢救后转入住院治疗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费用补偿。
(3)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当年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孩子在当年享受同一般参合人员一样的医疗费用补偿政策。错过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即当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随参合父亲或母亲,自出生之日起纳入当年度新农合补偿范围,按照一般疾病补偿政策标准报销,其补偿费用纳入其父亲或母亲当年住院补偿封顶线一并计算。
(4)实施大病保险。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由各县、市、区合管办从当年新农合基金中列支(2013年人均筹资25元,筹资标准待大病保险决算后确定),统一上缴市财政局设立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政专户,参合农民个人不再缴费。大病保险覆盖全市所有参合农民,补偿起付线为8000元,年内只扣除一次,不含新农合补偿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部分。8000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补偿5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补偿60%,5万元以上部分补偿70%;年度补偿封顶线为每人30万元。具体政策执行全省统一规定,由依法确定的商业保险公司落实补偿。
4.意外伤害
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药费用不纳入即时结报范围。外伤调查后符合报销政策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和起付线按一般住院病人补偿政策执行,补偿封顶线为5000元。具体补偿范围和操作方案由各县(市、区)合管办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