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医保异地报销政策规定,年湖南医保异地报销比例额度流程新规

更新时间:2023-07-10 23:45:47文/高考志愿库

湖南医保异地报销政策规定,2017年湖南医保异地报销比例额度流程新规

近日,在湖南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在底前,湖南省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医保范围覆盖所有城乡居民。8月30日前,省、市州、县市区和乡镇新农合的管理和经办职能将划转人社部门。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不低于57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不低于150元)。

湖南省副省长蔡振红指出,这项改革是一项事关全省6000万参保人权益的好事,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整合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理顺管理体制,全面推进整合工作。

据了解,湖南省政府日前下发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湖南省按照“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要求,理顺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体制,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医保范围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国家和湖南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以北京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例: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3块钱的大病统筹缴纳。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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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将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今天,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我省将在底前建立起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意见》要求,理顺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体制,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职能整合归口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8月30日前,将省、市、县(市、区)和乡镇新农合管理和经办职能划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及时做好机构设置和编制、人员划转工作,做好聘用人员的后续管理工作,确保管理和经办队伍不乱。

参保范围也将得到进一步统一。《意见》明确,按照“全民医保、应保尽保”的原则,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学生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城乡居民医保将实行年缴费制度。实行居民以家庭、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积极探索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网上银行缴费、短信提示缴费等便捷的缴费续保模式。每年的8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为平稳过渡,2017年度参保缴费期安排为10月1日-2017年2月28日,已整合地区2017年度参保缴费期维持原规定不变。

《意见》还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不低于570元(财政补助420元、个人缴费150元)。以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逐步提高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集体和用人单位可对居民及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给予缴费补助。

《意见》中还提到对困难群体的相关帮扶措施,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补贴;对没有纳入低保、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补助等渠道给予补贴。

为统一医保目录,《意见》还提出按照“适度从宽”原则,将现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与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药品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统一合并为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药品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确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

此外,还将实行全省统一的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政策,建立省、市两级结算平台和异地就医结算周转金制度,实现全省范围内就医即时结算。

一、医保异地报销条件

1.已办理异地安置、探亲、驻外工作学习等外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2.省级参保人员经备案同意转北京、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情形。

二、医保异地报销所需材料

三、医保异地报销流程

1.费用申报单位、个人提交相关报销材料

2.受理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材料齐全的由初审人员进行费用审核、录入、结算并打印《省级单位医疗费用报销单》;不全的及时告知需补全的材料。

4.复审人员进行费用复审,打印《省级单位职工外诊、急诊结算凭证》后转入财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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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明确了下一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实现途径。

根据文件要求,明年将基本实现地市和省(区、市)范围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在此基础上,将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为实现这一目标,文件提出完善市级统筹、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分层次推进思路,并明确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异地住院费用结算为工作重点。

为此,记者就异地就医的全国统筹推进工作专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司局负责人。

记者:不能随时随地享受医保看病一直是让职工头疼的问题,此次异地就医结算全国统筹的进展和难点在哪?

人社部:目前,已有27个省份建立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其中有22个省份基本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一些地方通过点对点联网结算、委托协作等办法,进行了跨省异地就医的探索。

然而,从全国范围来看,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推进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部分地方尚未实现市级统筹,市域范围内还未做到直接结算;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尚不规范;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缺少顶层设计和协调。二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结算存在手续复杂、垫付压力大等问题。三是异地医疗行为缺乏监管,通过伪造医疗票据和就医材料等行为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社部门的意见。目前,该文件已正式印发。

记者:本次异地就医文件提出分层次解决异地就医问题的思路是什么?有什么具体目标?

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分层次推进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的思路:一是完善市级统筹。要求以全面实现市域范围内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为目标,做到基金预算、筹资待遇政策、就医管理的统一和信息系统的一体化衔接,努力做到“同城无异地”。二是规范省内异地就医。各省份要建立完善省级异地就医平台,通过平台开展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建立统一的医保技术标准库,规范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和经办流程。三是跨省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探索建立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逐步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并做好异地转诊、异地急诊人群的就医管理。

与分层次推进的思路相适应,我们也提出了相应的工作目标,明年将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区内和省内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建立完善国家和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全面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快工作节奏,积极推进。

当前我国医疗资源配置还很不平衡,分级诊疗模式尚未建立,医保基金支撑能力也比较有限,解决异地就医问题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应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利用各级资源,避免因过分强调就医和结算的便利性而加剧就医人员向大城市、大医院过度集中,导致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最终影响广大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记者:我们注意到文件提出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重点人群是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请您解释一下这类人员的具体范围,以及为什么要以这部分人员作为重点?

人社部: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按照户籍政策取得居住地户籍的长期居外退休人员,主要是退休后随子女居住的老人。他们普遍年龄大、医疗负担重,长期不返回参保地,异地就医报销时的“跑腿”和“垫支”问题对他们的影响最大,因此对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的需求最为迫切。同时,这部分人群界限相对比较清晰,也有利于跨省异地就医工作的稳妥起步。因此,《指导意见》明确以这部分人群作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重点人群。

下一步,结合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的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将其他跨省异地居住人员纳入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范围,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医保结算服务。

记者:请问跨省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在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时有什么特殊政策?

人社部:由于目前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还不完善、技术标准尚不统一,为了便于直接结算,《指导意见》对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规定了一些特殊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支付范围原则上可以执行居住地的“三目录”范围。这样有利于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居住地的医生根据平时习惯给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诊治,也有利于避免因支付范围不同而增加参保人员负担。二是支付比例执行参保地本地就医的支付比例,不执行转外就医支付比例。三是经本人申请,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划转给个人,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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