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江苏省大病救助政策条例,江苏省大病救助范围包括哪些病

更新时间:2023-07-16 12:23:28文/高考志愿库

江苏省将进一步扩大大病保险覆盖范围针对部分困难群体,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倾斜办法,从制度上缓解因病致贫,实施大病保险精准保障。

一、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个人不需缴费用时医保自动结算

参加大病保险,不需要居民另外缴费。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基金筹集中直接划拨。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纳入大病保险的地区可结合个人账户功能拓展,健全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当居民需要时,在医保结算时,自动进行大病医保结算。

考虑到部分困难人群的实际情况,省人社部门要求各地要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提高,逐步提高支付比例,有效减轻重特大疾病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报销比例不低于50%不设最高限额

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已经从去年1月起在全市全面施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个人承担的,超过一定额度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全市暂定1.5万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并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实行累加补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可报销费用,等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减去起付标准即1.5万元。

二、职工大病补充保险

医保大病救助不够用还能再报销

市区职工看病享有基本医疗保险,但是遇到大病咋办?

对此,我市制定了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体系。今年7月1日起,经过医保以及大病救助的大病职工,还可以享受到大病补充保险。

需要说明的是,参加职工大病救助的需要缴纳费用,目前是6元/月,全市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调整为6万元,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至30万元。

起付标准1.5万元最高能报70%

据悉,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并实行累加补偿,报销起付标准暂定为1.5万元,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为:1.5万元-6万元(含6万元)报销55%,6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0%,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报销65%,15万元以上报销70%。需要提醒的是,参保患者按省、市规定享受特殊药品政策后,其特殊药品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不再纳入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范畴。

在这里快车网整理出《江苏业务量大病救助条件及大病救助报销比例》相关内容,供大家做个参考,具体相关政策还是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医疗救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我省不断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努力缓解困难群众就医困难。,全省共救助困难群众590.5万人次,支出救助资金14.44亿元;上半年,全省共救助困难群众328.7万人次,支出救助资金7.28亿元,省定7类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费用救助比例达到70%,年度封顶线不低于城乡基本医保封顶线的50%。全省100%的地区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既方便了困难群众看病就医,也减轻了他们的医疗负担。应该说,这些政策措施实施以来,在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保障其基本医疗权益方面发挥的作用是明显的。但同时,我们也清醒的看到,与群众的期待相比,我们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救助对象范围还不够广泛、救助水平还不能满足实际医疗需求,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强化规范管理、提高救助能力和救助水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改革要求,国务院去年出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医疗救助的对象、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对这项工作作出明确部署,并对贯彻落实提出具体要求。
  按照省政府要求,省民政厅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结合全省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代拟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先后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经过大家反复协商和修改,12月9日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12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
  二、《实施意见》出台的意义
  《实施意见》在省级层面系统明确了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政策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健全我省的社会救助体系。去年底,省政府出台的《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确定了我省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其中,医疗救助是群众需求迫切,任务较为繁重的一项救助制度,也是一个热点难点问题。《实施意见》系统提出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政策措施,填补了社会救助体系的“缺项”和制度“短板”,有助于进一步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二是有利于推动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年来,我省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困难群众对抗疾病风险的能力仍较弱,极易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迫切需要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实施意见》根据全省深化医改的整体思路,着眼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有助于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配合,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制度合力,筑牢医疗保障的底线。
  三是有利于践行我省“救急难”的重要使命。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群众面临的急难情形,多数是因重特大疾病引起的。《实施意见》有利于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实实在在地化解群众急难困境,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在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精神基础上,结合江苏实际,进行了细化、实化,分为总体要求、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资金结算以及工作保障等5个章节,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2种对象类型”,规定救助对象分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二是“2种救助形式”,明确资助参保参合和医疗费用补助两种救助形式以及相应标准;三是“3类结算方式”,按照与基本医保密切衔接的原则,规范了资助参保参合、即时救助、事后救助资金结算方式;四是“5项工作机制”,《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统筹协调机制、资金筹集机制、结算管理机制、服务监管机制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确保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平稳、持续发展。
  《实施意见》在充分贯彻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在解决医疗救助的难点重点问题上有诸多突破,体现了江苏特色和亮点。
  一是拓展了救助对象。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重点救助对象为低保、特困供养人员2种类型,我省将重点救助对象扩展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重点优抚对象、精减退职老职工、孤儿、特困职工等7种类型。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求积极探索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我省《实施意见》则明确将此类对象纳入临时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范围,予以重点保障。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不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纳入当地医疗救助政策管理。强调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二是提高了救助标准。救助标准做到突出重点,梯度施助。对省定7类重点救助对象,全额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为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医疗保险补偿提供有力支持;对门诊和住院费用统筹救助,分别设定封顶线,既防止困难群众小病不治拖大病,又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提高救助水平,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年度封顶线达到当地基本医保封顶线50%以上。为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问题,综合考虑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等因素,规定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医疗费用过高的对象,救助项目更宽,补助范围更广;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
  三是突出了“救急难”。医疗救助是“救急难”的重要承接制度,《实施意见》在补短板、托底线,解决好困难群众遭遇的急难问题上提出明确要求。比如:住院治疗期间救助对象身份发生变化,当次住院始终享受救助待遇;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同样给予医疗救助,对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不降低救助标准;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减免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允许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预付资金,对救助对象及时救治;健全医疗救助的即时救助、事后救助结算机制,确保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无缝对接,实现“随来随治,随走随结”;对医疗救助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由当地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
  救助连着民生,民生连着民心。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实施意见》精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全力促进医疗救助政策公平公正实施,着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谢谢大家。
  肖学亮:谢谢侯厅长。下面,请省民政厅副厅长章大李先生发布新闻。
  章大李: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元旦、春节即将到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谋划,采取有效措施,着力保障好困难群众元旦、春节期间的基本生活,确保党委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帮助真正落到实处,近期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困难群众节日补助发放工作。我省自2009年开始实行元旦、春节困难群众节日补助制度,对全省城乡困难群众发放节日补助,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保障的高度重视,对困难群众的关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两节”期间开展慰问困难群众活动的部署,省民政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下拨专项资金2.1亿元,对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孤儿五类困难群体,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发放“两节”补助金。此次节日补助惠及210多万城乡困难群众,补助金要在春节前发放到位。对于这项工作,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监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并要按照补助对象原有资金发放渠道,实行社会化发放,将慰问资金发放到每一户困难群众。
  二是组织开展春节走访慰问活动。春节前,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认真做好省领导赴各地走访慰问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也将走访慰问,将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基层,送到困难群众家中。组织全省民政部门广泛开展节日走访慰问活动,将走访慰问困难群众与督查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结合起来,实地查看了解节日补助、低保资金等各项救助资金的落实情况。
  三是适时启动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密切关注春节期间物价变动情况,适时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物价补贴。当月度省辖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督促相关省辖市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按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12发放价格补贴,当价格指数涨幅超过5%时,补贴标准增加50%,确保困难群众节日期间的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较大影响,谢谢大家。
  肖学亮:谢谢章厅长。下面,请快车记者朋友们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
  提问:我是快车的记者,想问一下侯厅长,此次实施意见对重大疾病救助是如何统筹考虑的?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外来人口可不可以纳入医疗救助保障,因病致贫的小康之家能否纳入医疗救助,谢谢。
  侯学元:近年来随着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困难群众一般的疾病医疗问题应该都得到了基本解决,但是对一些重特大疾病仍然存在问题,这正是实施意见要重点解决的。在这次的《实施意见》主要有这么几个政策点,一个就是上面已经提到了,我们将因病致贫患者纳入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中,目的要通过临时救助政策,把重特大疾病患者纳入到医疗救助范围里面,我们重点救助对象是7种,其中有临时救助对象的重大疾病患者,要予以重点保障。第二是提前干预,对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的都给予救助,防止困难群众因小病不治变成大病,进行早期介入。第三,我们提高了重特大疾病救助水平,救助强调突出重点,梯度救助,而且是分段实施救助,个人支付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第四,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救助项目更宽,救助范围更广,救助比例也更高,《实施意见》主要是通过这么几个方面来对重特大疾病进行解决的。
  记者提到的第二个问题,城镇外来务工人员能不能纳入?这次《实施意见》是这样的,他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非户籍人口里面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重大疾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这是我们鼓励的。
  第三个问题是因病致贫的一般家庭怎么办?国家正在制定法律文件,已进入审议阶段。我看媒体各方面也都在争论,这个问题现在还没有答案。我讲讲我的个人观点,一般的家庭小孩生病以后,通过什么方式救助?一般来说是政府制度安排救助。自己能不能募捐还在讨论,有两种意见,一种是没有法律授权的不能募捐,还有一种意见,据说人大现在在讨论的,没有募捐资格的可以去和有募捐资格的一些机构共同募捐。以前家庭去募捐是因为制度上有缺失,等人大慈善法公布以后,会得到比较稳妥的解决。总而言之,家庭小孩生了疾病,对家庭生活造成重大冲击,肯定是要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的。
  肖学亮:谢谢侯厅长,下一个问题。
  提问:我是快车记者,我想请问一下侯厅长,《实施意见》在制度衔接和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方面有哪些要求?谢谢。
  侯学元:解决困难群众医疗保障特别是大病保障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配套,另外一点还要建立健全政府指导,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在制度的配套衔接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方面,《实施意见》有这么一些考虑:首先在制度衔接上,一个强调医疗救助与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将临时救助对象中重大病患者纳入重点救助范围。第二个,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首先是全额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合参保。第三是,明确民政部门,还可以委托基本医疗机构事后结算这是两项制度的衔接。刚才记者提的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的问题,主要在这么几个方面,首先是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要落实国家现有的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的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其次就是搭建信息平台,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社会力量参与创造便利的条件,提供信息渠道。第三还要发挥社会力量专业优势,让他们提供公众形式的慈善医疗服务,形成社会力量与政府的优势互补,谢谢。
  肖学亮:谢谢侯厅长,下一个问题。
  提问:我是快车记者,在“两节”期间,这一次已明确对困难群众有节日补助金外,对低保等群体社会救助资金是否做了安排?还有一些企业开工不足提前放假,对他们这一块儿有什么补助?请章厅长回答一下。
  章大李:最低保障是国家托底线一项制度性的安排,目的就是保证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过多年的努力,7月份提高以后,我们省的低保标准已经达到每个月340元以上,全年可以达到4000元以上,全面完成了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奔小康的任务。在“两节”期间,我们除了发放春节期间的补助金,同时还要做好低保资金的发放工作,一个是要通过基层发现机制,一门受理的平台,来受理困难群众申请低保,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够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第二做好一季度低保金的发放工作,充分发挥低保金的作用。民生保障的部分补助资金都已经在12月份安排到位,同时跟财政厅商定,民生专项资金已经下发,其中就有社会救助类的资金10.23亿元,涉及到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多个方面。省级这一块儿资金的下发,对全省困难群众低保资金的发放,可以说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刚才记者还提到了关于节日期间企业放假,工资发放问题,这个我们劳动人事部门也有这方面的制度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如期发放农民工的工资,保证他们回家过节,就回答这些,谢谢。
  肖学亮:请省人社厅的陈厅长解答一下关于农民工发放工资的事情。
  陈励阳: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在“两节”这一段时间,都会要求地方企业来发放农民工的工资。劳动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督查。比如说像建筑行业出现问题几率比较高,就要进行督查。发现了问题以后,要督促企业足额的发放农民工工资,同时也要在建筑行业普遍采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制度,如果说有企业拖欠的情况,先从保证金当中来支付农民工工资。因此在“两节”之前,特别是在年底的阶段,都会开展专项的督查,包括劳动监察部门也根据一些举报、投诉,进行一些督查来保证发放,总体上看我们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企业能够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方面,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谢谢。
  肖学亮:好,谢谢章厅长、陈厅长,下面记者还有没有问题?没有问题,今天的记者提问就到这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今天应该是最后一场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省政府共举行新闻发布活动44场次,其中新闻发布会37场,书面发布7次,进一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更加侧重于解读政策、关注民生和回应关切。我们的发布得到了各家媒体和记者朋友们的关心和支持,提出了不少宝贵意见和建议,为我们加强与群众的联系沟通,做好为民服务搭建了重要平台,在此,我代表省政府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肖泉先生和发布机构的同志们向大家表示感谢!同时,预祝记者朋友们在即将到来的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家庭幸福!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开到这里。谢谢大家!

江苏省大病医疗保险条例,江苏省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江苏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江苏大病医保范围救助政策

江苏镇江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和报销比例

江苏大病医保试点实施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