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病医疗起付标准上调年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0万
11月7日讯省政府办公厅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将我省大病医疗起付标准上调为1.2万元,参保者报销额度也调整至一年最高不低于30万元,新标准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据悉,2013年,我省颁布了《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起付标准定为8000元,昨日新发布的通知对报销比例、参保范围等都作了调整。
起付标准上调为1.2万元
年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0万
我省昨日发布的通知指出,大病保险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其实早在2013年,我省就颁布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当年10月,咸宁市开出了第一张大病保险报销单。
昨日发布的通知与2013年实施方案相比,有许多改进的地方,包括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额度、参保范围等。
昨日发布的通知指出,凡是参加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都可参保大病保险,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到大病保险范围,且不限病种,患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产生了高额医疗费用,均可报销。
根据全省近3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情况,此次全省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定为1.2万元,但通知还规定了该起付标准的使用期限是到2018年。
同时,通知还明确了报销以分段、按比例的方式进行。记者注意到,对于报销的起付金额,通知规定是按年计算,即一个保险年度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且一年只能扣除一次。
具体报销比例为: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55%;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资金从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
通知要求,我省大病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以市(州)为单位组织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筹资标准由各市(州)确定,资金来源从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居民不单独缴费。
此次实施的大病保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各市(州)通过政府统一招标,选定一家商业保险机构,一个市(州)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最多不超过两家。
商业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可免征营业税、保险业务监管费,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但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要合理控制,超过合同约定的部分全部返还市(州)大病保险基金。因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
此外,各地还要建立考核保证金制度,在拨付大病保险费用时,预留一定比例费用作为考核保证金,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