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社局近日发出公告:
2015医保年度(4月1日至3月31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以及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暂不调整,仍按2014医保年度标准执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均从36万元提高到39万元。
关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
2015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仍按2014医保年度计入标准执行,按规定计入。具体标准见下表。
关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2015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36万元提高到39万元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见下表:
门急诊住院起付标准
上海本市居民的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住院起付标准不作调整,仍为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168元,第二次及其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584元。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按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外来从业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PS:有效期至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