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业保险机构受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申请的启动时间为1月30日。
(三)本通知自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12月31日。
对7月1日至本文件实施之日期间发生的费用,符合本市居民大病保险范围的,可按本文件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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