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药品范围: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实行按病种管理,使用药品按现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执行。
九、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自付定额标准
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实行定额管理,参保人员只需承担自付部分,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参保人员自付定额(每次)标准如下:
1、脂肪瘤(含皮脂腺囊肿)切除术单发60元、多发100元;
2、乳腺肿物切除术单发120元、多发200元;
3、腱鞘囊肿剥离术120元;
4、白内障手术治疗300元、白内障手术治疗(人工晶体植入术)400元+人工晶体自付部分;
5、翼状胬肉切除术140元、翼状胬肉切除术(干细胞移植)240元;
6、宫颈息肉80元;
7、诊断性刮宫术80元。
十、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可否变更
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认,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若变更下一自然年度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在当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