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外地户口孩子上学政策及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7-08 01:51:57文/高考志愿库

一、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界定及申请就学的办法

本《实施意见》所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是指户籍不在本市,随进城务工就业的父母或监护人在县城及以上城市合法居住,应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本市进城务工人员,如在县城或市区内购房定居,持街道办事处证明按此办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应按法律,依法送在县城及市区共同居住的适龄子女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求在县城及市区就学,凭其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由现居住地所属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现就业单位提供的证明及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材料,向当地教育局提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由当地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就学安排

坚持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确保其与城市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受教育的权利。鼓励支持民办中小学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教育的实际,指定1至2所公办小学、初中为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的学校;也可就近到公办小学、初中插班;在家长和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允许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民办学校就学。如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不愿在指定的学校或就近的学校就读,应按规定缴纳择校费。

三、加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教育教学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要规范办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手续,为学生建立学籍。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的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四、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区学生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借读费”和与就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提供相关入学证明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要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同时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将会同物价部门及时予以查处。

五、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环境

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政府应尽的法律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协调各方关系,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指导和督促当地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和教育教学工作。

公安部门要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入学子女的登记工作,并及时向教育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发展计划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编办等部门〈关于江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与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46号)规定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财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确保生均公用经费足额到位。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含民办学校)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的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有关收费标准,并监督检查学校收费情况。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负责动员、组织、督促辖区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执行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其子女入学。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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