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0〕4号)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免试就近入学
1.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下同)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2.科学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县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邀请相关单位、专家和家长代表对方案进行反复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市教体局备案后实施,同时积极做好宣传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要求,按照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乡镇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县域内确定招生范围。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计划、范围、对象等由其审批机关明确。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直接录取;剩余的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可适当跨县域招生,但不得跨市招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派位,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3.依法保障入学权利。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发挥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作用,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小学入学政策年龄原则上截至2020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0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对于放宽年龄招收 的,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全面做好特殊群体入学
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
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要主动落实现行教育优待相关政策,做好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和外籍人员子女等就学工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按照《安徽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卫电〔2020〕45号)精神执行。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和我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有关精神,在本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推进招生工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经本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实施方案同时报市教体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执行好国家、省和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平稳有序。
2.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区要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不断优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统筹推进义务教育学校项目建设,扩大增量、用好存量,保障学位供给。完善招生政策,对少数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地方,积极探索、改进招生办法,调控分流生源,化解现有大班额、大校额。坚决杜绝起始年级产生新的“大班额”问题,严格按规定班额招生。要按照省教育厅学籍管理规定,如实在学籍系统中录入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随迁人员子女、是否留守儿童等信息。采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为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并于9月10日前完成今年秋季新生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并落实控辍保学工作制度,层层压实责任,防止和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
3.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禁令”,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等的监管;在统一招生前,通过媒体宣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便于学生和家长选择。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市级将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督导情况作为对各县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的重要依据。
4.严惩违规行为。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以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特色班等形式进行招生;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严禁有偿招生。各县(区)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及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要予以约谈、通报批评,学校及个人均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违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于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5.广泛宣传引导。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本级招生入学政策,确保学生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政策内容。要督促各义务教育学校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招生政策。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积极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帮助群众了解、认识和理解招生入学工作。要深入农村贫困地区,积极宣传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020年宿州城区小学招生工作意见(试行)
一、 招生时间
宿州城区小学招生时间为:2020年8月11日至8月15日。
二、 招生对象
宿州城区小学招生对象为:至2020年8月31日前年满六周岁(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三、 招生办法
今年宿州城区小学招生继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的办法,确保城区小学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入学。
(一) 一般情况入学办法
城区小学招生原则上要求“两个一致”:即适龄儿童城区常 住户籍与其父母户籍相一致;适龄儿童城区常住户籍与其实际居 住地相一致。
1、 适龄儿童及父母城区常住户籍应以其家庭为单位立户' 如发生户籍迁移变动,应在2020年8月10日之前办理完毕。・
2、 适龄儿童及父母实际居住地以其具有完全产权(仅限用 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为依据,且不动产权证 记载时?应在2020年8月10日之前。
3、 原则上同一房产一个学段内(小学六年、初中三年)只 享受一个入学名额(多胞胎、二胎除外)。
4、 符合"两个一致”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将优先保障其 就近入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带领,持 城区常住户口簿、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儿童预防接种证
(须经接种单位查验盖章)等材料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报名手 续。
(二) 特殊情况入学办法
1、 因故造成适龄儿童及父母城区常住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 地不一致的,应在其实际居住地学区学校入学。
2、 适龄儿童出生时随父母落户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同 一城区户籍(从未迁移过,以户口簿记载为准)、同一城区住房(适 龄儿童及父母城区无其他住房,需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并 一直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居住。经学校核实无误后,可 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学区学校入学。
3、 适龄儿童及父母属宿州城区常住户籍,遇房屋拆迁需另行安置的,要提供房屋征收安置协议。⑴尚未安置到位且在城区 无其他住房的(需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应凭原住房不动产 权证(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经学 校核实无误后,在原住房学区学校入学。⑵已安置到位并入住的, 应凭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需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相关安置证明),经学校核实无误后,在安置房 学区学校入学。
4、 适龄儿童及父母属宿州城区常住户籍,已入住新购房屋 (须在2020年8月10日之前购房),但暂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且在城区无其他住房的(需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应凭购房 合同、正式购房发票(或银行提供的按揭贷款证明材料)、购房 备案表,并同时提供住户使用水、电(气)的正式票据,经学校 核实无误后,可在新购房屋学区学校入学。
5、 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 民化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宿政发〔2019〕5号)文件精神, 适龄儿童及父母户籍一并由非宿州城区迁入宿州城区(户籍迁入 时间须在2020年8月10日之前),且适龄儿童及父母户籍与居住 地保持一致。⑴在城区购房居住的,应凭不动产权证(记载时间 在2020年8月10日之前),在购房地址学区学校入学。②在城 区无房产(需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而租房居住的,应凭房地 产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签发时间在2020年8 月10日之前),经学校核实无误后,在租房地址学区学校入学。如租房地址学区学?学位已满,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6、 根据市教体局《关于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体基〔2016〕19号)文件精 神,进城务工人员(外县户籍)凭户口簿、居住证、务工证明、 社会保险、住址证明等材料,经学校核实无误后,其随迁子女可 在城区居住地学区学校入学。如居住地学区学校学位已满,由教 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1)户口簿:进城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
(2)居住证:至2020年8月10日,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效居住 证应满6个月以上(以居住证签发时间为准).
(3)务工证明:在城区经商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等,在城区用 人单位务工的,需提供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 同》等。至2020年8月10曰,务工人员进城务工应满6个月以 上。
(4)社会保险:至2020年8月1 0日,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 保险并在城区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满6个月以上。
(5)住址证明: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区购房居住的,应提供不动 产权证;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区无房产(需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 而租房居住的,应提供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 证明等材料。至2020年8月10日,务工人员进城居住应满6个 月以上(以不动产权证记载时间或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签发时间为准)。
(三) 其他情况入学办法
1、 驻宿州城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根据市教体局《关 于贯彻执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市教体〔2017〕3号)文件精神,驻宿州城区部队现役军人凭户口簿、结婚证、 子女出生证明、军官证(士官证)、住址证明、单位相关证明等 材料,其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2、 宿州城区招商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学:根据市 教体局《宿州市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人员子女入学工作意见》(教 体基〔2016〕37号)文件精神,宿州城区(含市管园区、埔桥 区)招商引资企业(以宿州市或埔桥区招商局出具的文件或相关 证明为准)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副总、财务总监等)凭 户口簿(外县户籍)、结婚证(或子女出生证明)、住址证明、企业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或聘书等材料,其子女入学由教育 部门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