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下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全文如下:
最新政策解读!
《公告》对原按“其他所得”征税项目进行了哪些调整?
一、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具体收入包括: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2.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二、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从国际上看,对个人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大多纳入综合所得征税,因此《公告》将个人领取的该项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调整为计入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需要说明的是,《公告》并未改变该项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领取的该项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的税负没有变化。
房屋过户方式大全!
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通常来说,房产有继承、买卖、赠与三种过户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
1、房产继承:费用较少风险较高
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取得方式的一种。
继承意味着继承人不需要支付房屋本身的价格而获得房产。另外根据规定子女以继承的方式获得父母的房屋,不需要缴纳契税,只需要支付公证费和工本费。
2、赠与过户:出售成本较高
房产买卖是房地产交易的典型类型,房地产交易是实现房地产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经济过程,房产买卖不仅包含了房产占有的转移,也包括了房产处分权的转移。
3、买卖过户:交易费用相对较高,风险最低
房产买卖是房地产交易的典型类型,房地产交易是实现房地产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经济过程,房产买卖不仅包含了房产占有的转移,也包括了房产处分权的转移。
在房屋过户的过程中,也有父母会采用将房子卖给自己的孩子,对于这种方式,虽然风险最低,但是成本很高。买卖房子时,需要缴纳的税费很多,根据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按销售收入减去成本价的差额20%征收,无原值凭证的房屋应缴个税=住房转让收入×1%。对于满五年且是家庭唯一住宅情况的免征收。
南京房产交易税费大全!
一直以来,有很多人被房产交易中的税费问题困扰,不知道买卖房子该交哪些税,也不知道费率,更不知道如何计算。接下来小编做回活雷锋,整理出南京房产交易税费大全,为大家排忧解难。
新房税费
家庭唯一住房≤90? | 1% |
家庭唯一住房>90? | 1.5% |
二套房≤90? | 1% |
二套房>90? | 2% |
三套房 | 3% |
配电梯 | 120元/?(经济适用房90元/?) |
无电梯 | 75元/?(经济适用房50元/?) |
案例:
张三在南京买了一套新房,家庭唯一住房,单价25000元/?,面积89?,需要缴纳多少税?
契税:25000×89×1%=22250元
物业维修基金:89×120=10680元
二手房税费
家庭唯一住房≤90? | 1% |
家庭唯一住房>90? | 1.5% |
二套房≤90? | 1% |
二套房>90? | 2% |
三套房 | 3% |
满2年 | 免征 |
不满2年 | 增值税及附加全额5.3%
(应预缴税款=含税总价÷(1+5%)×5.3%) |
注:
1、从2019年2月起,人们在出售不满两年的住宅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已减半征收,换句话说,增值税及附加由过去的5.6%减为5.3%,优惠了0.3%;
2、含税总价是指含增值税的总价,增值税计算时需要算出不含税价格,即除以1+5%,增值税的税率是5.3%;
3、增值税计算方式:增值税=房价/(1+5%)*5.3%,其中包含附加费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税附加等。
满5年 | 家庭唯一 | 免征 |
家庭非唯一 | 全额1%或差额20% | |
不满5年 | 全额1%或差额20% |
案例:
李四在南京买了一套二手房,家庭二套房,95平,单价27000元/?,不满2年,买卖双方需要缴纳多少税?
买方:
契税:27000×95÷(1+5%)×2%≈48857.14元
卖方:
增值税:27000×95÷(1+5%)×5.3%≈129471元
个税:27000×95÷(1+5%)×1%≈24428.57元
赠与税费
①非直系亲属房产赠与税费:
契税:计税价格*3%
个税:计税价格*20%
增值税:(同买卖过户标准)
满2年 | 免征 |
不满2年 | 增值税及附加全额5.3%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3%) |
说明:计税价格:《房屋买卖契约》上的售房价格与同类地区同类房屋市场价格,按"孰高"原则予以确认。购房价格:根据纳税人提供的《销售不动产发票》确定。
②直系亲属房产赠与税费:
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与房产,免征增值税和个税,需交3%契税。
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呢、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自签署《赠与合同》并办理转让确认手续之日起,赠与人满3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通过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家庭或居民,取得人需具有购房资格,并开具购房证明。赠与时间以交易备案时间为准。
继承税费
房产继承是不需要交税的(包括契税、增值税和个税等)。
但是有两个条件:一是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发生;二是继承遗产的应当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儿媳、女婿。
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房屋置换税费
交换双方均比照房屋买卖的税收规定执行,其中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房屋价格的差额征收。
家庭唯一住房≤90? | 1% |
家庭唯一住房>90? | 1.5% |
二套房≤90? | 1% |
二套房>90? | 2% |
三套房 | 3% |
满2年 | 免征 |
不满2年 | 增值税及附加全额5.3%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3%) |
注:
1、含税总价是指含增值税的总价,增值税计算时需要算出不含税价格,即除以1+5%,增值税的税率是5.3%;
2、增值税计算方式:增值税=房价/(1+5%)*5.3% ,其中包含附加费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满5年 | 家庭唯一 | 免征 |
家庭非唯一 | 全额1%或差额20% | |
不满5年 | 全额1%或差额20% |
最后,对于房产交易中几个问题需要明确下。
一、房产年限如何界定?
房改房:以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产权证等注明的时间,按“孰先”的原则
商品房:以契约的完税证、产权证等注明的时间,按“孰先”的原则
继承、遗嘱、离婚、直系亲属赠予、遗失补办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原购房时间连续计算
产前偿还、非直系亲属赠予取得的住房,以本次领证时间计算
二、“家庭唯一住房”如何界定?
纳税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南京市有且只有一套住房(非住宅除外)。只是指在南京没有其他的住房,至于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在外地有没有住房、有几套住房,都是不管的。
“家庭唯一住房”不是以有没有房产证来计算的,纳税人名下如果有其他的期房,只要购房记录能查到,即使房产证没有办下来,也不予认定为“唯一住房”。
三、购买二手房买卖契约与完税凭证上价格不一致的,怎样认定成交价格?
购二手房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原件上填写的价格《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上填写的价格对比,取价格低者作为房屋的成交价格计算其购房总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