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外地户口孩子上学政策最新,贵港务工子女入学条件

更新时间:2023-07-24 10:27:49文/高考志愿库

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港北区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的指导意见》《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贵港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对象

(一)小学

1. 年满6周岁(即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

2. 港北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含残疾适龄儿童)。

3. 非港北城区户籍且父母双方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港北区)》(以下简称《居住证》),随父母实际居住在港北城区且符合条件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的适龄进城务工(经商)随迁子女。

4. 非港北城区户籍的驻地在港北区现役军人子女、组织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子女以及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贵港市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等优待对象的适龄子女。

(二)初中

1. 2020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2. 港北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含残疾适龄儿童)。

3. 非港北城区户籍且父母双方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港北区)》(以下简称《居住证》),随父母实际居住在港北城区且符合条件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经商)适龄随迁子女。

4. 非港北城区户籍的驻地在港北区现役军人子女、组织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子女以及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贵港市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等优待对象的子女。

二、招生人数

港北城区小学招生6795人(包括市直学校,下同),其中公办小学招生5580人,民办小学招生1215人;初中招生7400人,其中公办初中招生5550人,民办初中招生1850人。(各学校招生计划及招生范围见附件3)。

三、招生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招生政策精神,保障适龄儿童以及特殊群体(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有序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不得以学生成绩为依据招录学生,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学生;按照“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原则,严格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免试入学”的办法,根据区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尽量让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或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三)入学优待政策原则。当地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军警子女、贵港市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子女、港澳台同胞子女、寄住或寄养在中心城区的农村孤儿(凭民政部门证明)和组织人事部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等各类优抚对象到申请入学的学校提交相关入学申请材料,由港北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优待政策规定,落实优抚优待政策,妥善统筹安排入学。

(四)随迁子女入学“两为主”原则。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原则,健全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妥善安排随迁子女入学。

(五)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招生,确保招生公平公正,招生数量、条件、程序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阳光招生”。

(六)适度调节均衡原则。根据国家标准班额规定(小学45人/班、初中50人/班)和学校教室、师资等情况确定学校招生学位数,结合区域生源数量和学校学位的余缺情况,统筹调剂,促进均衡。

(七)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原则。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将招生方案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实行自主招生,学生及家长与学校实行“双向选择”。同时接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四、学校招生计划和服务范围

按照各片区学校布局、招生容量,依据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合理划定各学校招生范围。具体见附件3。

五、入学安排程序及时间

(一)公布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2020年7月5日前)。

(二)报名信息采集(2020年7月11日-7月12日)。

1.凡符合就读条件的本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到所属招生服务范围内的学校报名登记,采集相关信息(报名登记时所需证件材料见附件1)。

2.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实际居住在港北中心城区且要求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由监护人(家长)持相关有效证件到居住地范围内的学校申请入学,并填报《贵港市中心城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见附件2)。

(三)上报审定(2020年7月15日)。报名登记和申请入学结束后,各学校将相关报名登记和入学申请名单及相关材料(采集的学生信息)上报港北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四)发放入学通知书(2020年7月20日)。经港北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各学校公布入学名单并发放入学通知书。

六、入学安排顺序

(一)第一类:户籍类。截止2020年7月12日前户籍在城区的适龄儿童(含残疾儿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原则,户籍适龄儿童(即下述第一类)的学生监护人向户籍所属的招生服务学校申请报名安排入学。包括:辖区内符合入学优待政策条件的当地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军警子女、贵港市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子女、港澳台同胞子女、寄住或寄养在中心城区的农村孤儿(凭民政部门证明)和组织人事部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

(二)第二类:非户籍类。包括:户籍不在港北城区但父母在港北城区有居住证、合法手续房产的适龄儿童、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非户籍类适龄儿童要求申请在中心城区入学的,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教规范〔2015〕9号)规定,须提供相关有效证件材料(见附件1)。非户籍类对象所提供的证件材料符合入学条件的,以当前居住地为依据,视各公办学校安排户籍生后的学位余量,按照四证→三证→两证的排序,按先公办学校后民办学校的顺序安排入学。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实施.港北区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安排工作在港北区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港北区教育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入学安排规范、顺利进行。

(二)纪律保障。一是加强招生管理,实行阳光招生。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阳光招生。小学招生要严格控制入学政策年龄,严禁招收低龄学生。严格控制班额,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大校额”,禁止擅自跨范围招生;禁止编重点班、特长班。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无正当理由不能转学的规定,严格规范转学的条件和程序,已经达到“大班额”的学校或班级,原则上不得接收转学学生。对擅自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不予拨付生均公用经费。二是严肃招生纪律。招生学校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落实“十项严禁”纪律,严格按照程序,公开、公平做好招生工作;严格审核佐证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以任何形式接受学生家长或“中间人”的宴请和财物。

(三)监督保障。一是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信息的公告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招生咨询和投诉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二是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纠正招生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招生期间,港北区教育局将组织招生工作督查组,通过明查暗访形式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凡是发现有违规招生行为和违反招生纪律行为的,坚决从严查处,并追究学校校长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咨询电话:0775-4212586(港北区教育局基础教育和安全股)

监督电话:0775-4237833(港北区纪委监委驻港北区教育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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