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原则
● 坚持公办初中(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下同)免试就近入学、民办初中免试入学的原则。
●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 坚持均衡发展的原则。严格控制公办初中择校生和民办初中超计划招生,促进公、民办学校协调发展,促进校际之间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和生源的相对均衡。
● 坚持公办初中入学“两个统一”的原则。“两个统一”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且房产为成套住宅及完全产权。
各种特殊情况的招生
(一)适龄儿童户口随父母中一方在学区内常住,父母的另一方是现役军人或在外地工作或出国定居,以实际居住地(房产证地址)确定其入学学区。
(二)房屋拆迁户。拆迁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按其原居住地(原房产证地址)所在地作为其入学学区;重新购房的,以新购房产证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异地安置的,可将其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书等原始证明材料。
(三)挂靠户。挂靠户是指只将适龄儿童(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挂靠在某一亲友处(非适龄儿童的直接监护人),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户口所在地属于空挂户且确无产权住房的,可将其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四)儿童户口随父母户口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父母双方均未购房(以市房管部门出具的父母双方无房证明为凭证),且实际常住(要有相关证明材料)、户口从未迁移过(以户口簿记载为凭证),第三代适龄儿童可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房产证确定其入学学区。
(五)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两套或两套以上固定房产,按实际长期居住(登记表本人确认)的固定房产确定学区。
(六)适龄儿童父母离异的,按法定监护人的住房所在地确定学区。
(七)现役军人子女新生入学,按照市教育局、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政联(2013)7号)精神办理。
(八)外来投资、进城务工、引进人才等人员子女招生。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妥善解决外来投资、进城务工、引进人才等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马教秘(2012)19号)精神办理。7月初,携带以下材料: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在我区的居住证,到距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学校办理登记,如学区内学校生源已满、学位不足,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8月21日-23日,由区教育局学籍管理办集中受理,凡符合就读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协调安排,原则上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相关政策规定
(一)2020年入学的初一学生,2023年毕业时,我市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工作将按照中考改革试点方案进行,并继续实施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到各初中学校政策,对市区省示范高中指标生分配办法进行完善。
(二)严格执行招生政策
1、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禁令”,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实验班或特色班的名义进行择优招生;不得招收特长生。严禁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
2、严格控制公办初中择校和民办学校超计划招生。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努力实现公办初中招生零择校。凡公办学校的择校生,在校内以一定方式公示,并书面承诺初中毕业时不报考市二中和市红星中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超核定范围、计划招生,民办学校超计划、超范围招收的学生初中毕业不得填报分配到该校的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志愿。
(三)严格控制校额、班额。严格核定各学校办学规模,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应按照不超过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招生;重视和加强往届班额控制,凡存在66人以上超大班额的,必须通过增加班级和教师等措施,合理分流学生。实行严格的转学审批制度,严禁择校等违规转学行为。严禁超办学规模招收择校生。
(四)严格学籍管理
1、严禁初中学校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不得出现学生与学籍分离现象,保证各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不得存在挂靠学籍问题,不得招收人籍分离的借读生和无学籍学生。初一新生一律凭市教育局派位的学生名单进行注册,9月30日前各初中要完成建立电子学籍并作为三年后进行中考报名的依据。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不准许跨学区、跨校借读。建立跨学区、跨校借读生通报制度,各初中学校严格执行初中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保证学生信息与学籍信息相一致,不得同意本校学生跨学区、跨校借读,不得接收跨学区、跨校借读学生。如查实违规行为,将对双方学校均予以通报。依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只有在学籍所在初中校实际就读满三年的考生,中考时方可填报分配到该校的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志愿。
3、因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者,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市和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五)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落实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子女入学问题;落实好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特殊教育学校要按时做好新生入学工作,并按规定为新生建立学籍。普通中小学应当接收能够随班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建立随班就读学生档案,完善相关学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