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危房改造政策,云南危房拆除补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3-07-23 11:51:58文/高考志愿库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的指导意见》。为了便于各地、各有关部门更好的理解该《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工作落实,现就《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出台《指导意见》,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全面落实要求的具体举措,对于全省贫困县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关系到*、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事关全省脱贫攻坚大局。

(二)《指导意见》出台的意义。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是关系广大农村群众住房安全问题的民生工程;是省委、省政府决胜全面小康大局,着眼于增进民生福祉、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政安全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同步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村庄落后面貌的重要举措之一。

二、主要政策要点

(一)实施的对象。贫困县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外居住在危房中,但自身改造能力不足的农户,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其余非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筹资金、自行改造为主,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负责。

(二)责任主体。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州(市)人民政府要统筹予以支持,对于改造面广量大、单纯依靠县级财政无法解决的,各州(市)政府要制定贴息补助、财政奖补等切实可行的措施给予扶持帮助,解决好非4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稳固、遮风避雨”;对于具有历史地域文化和民族特色的传统民居,不宜采取“一刀切”简单认定为D级危房开展改造。

(三)扶持政策。县级人民政府可为自身改造能力不足的危房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贴息支持,或统筹使用财政资金等给予适当补助。贴息支持标准不得超过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贴息支持标准;使用财政资金等补助危房户时,补助标准不得超过4类重点对象的补助标准,具体扶持方式和标准,由各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确定,但要合理控制农户贷款数额,防止因贷致贫、因贷返贫。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危房改造尽可能给予优惠贷款支持。

(四)坚持保基本要求和“安全稳固、遮风避雨”基本标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一是享受各级政府扶持的C级危房改造,只能采取加固方式改造;D级危房通过加固可以达到基本标准的,也应当采取加固方式改造;通过加固改造达不到基本标准的,可以拆除重建,但建新必须拆旧。二是新建住房要严格执行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人均占地不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和农危改面积控制标准以及改造建设标准(建房面积要控制在人均13?18平方米);三是明确新建住房、特别是传统村落内的新建住房,应注意与原有村落风貌保持协调、一致。四是要向农户积极开展宣讲,明确分步建设、逐步改善等工作要求。例如,大力宣传“打二建一”(即打两层基础,先建一层,有条件再建第二层)。

三、主要工作要求

(一)实事求是,严格扶持对象认定,把扶持政策用在真正需要扶持的农户上。扶持对象原则上由农户提出申请,以村为单位由乡(镇)统一向县级人民政府上报,县级政府组织扶贫、住建、民政、残联、审计、工商等相关部门确定扶持改造对象,凡有下列情形的农户不得列为扶持范畴:

1.有其他安全住房、门面房及其他经营性用房的;

2.常年外出务工或经商,农村住房虽为危房,但自身有能力改造而又不自己改造的;

3.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购买了价格3万元以上机动车的;

4.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县级住建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建办村函〔2018〕9号)和《云南省农村危房认定指南(试行)》要求,组织技术专家队伍开展危房认定工作,对具有历史地域文化和民族特色的合院式、干阑式(木楞房、垛木房、竹楼、吊脚楼)、土库房(碉房)、土掌房和蘑菇房等传统特色民居不能“一刀切”简单认定为D级危房。

(二)各州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群众工作,以严实作风确保农危改工作顺利开展。各县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具体补助政策和标准时,要注意公平公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把握好4类重点对象与非4类重点对象之间、非4类重点对象不同情形之间的平衡关系;要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坚持民主,公示并主动让群众参与监督,提升群众满意度,特别是在评定危房标准、贫困标准、补贴标准等问题,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分级分类补助标准,杜绝“一刀切”、“平均化”的分配形式,避免因操作流程不公开、不透明造成群众不支持、不理解,甚至发生上访或群体事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疑释惑工作,提高群众认可度和满意度;要调动危房户自身的积极性,动员危房户投工投劳和群众互助,想方设法控制改造成本;对虚报危房改造数量、擅自扩大建房面积和提高建设标准等干扰大局、严重破坏党委政府公信力的行为要严肃问责。

(三)各级住建部门要敢于担当,认真履职。县级住建部门是危房认定的责任主体,对危房改造的政策技术标准和质量负有指导和监管责任,要在危房等级认定、规划选址、面积标准、户型设计、改造方案、工匠培训、质量控制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县级住建部门力量不足的,由所在州(市)住建部门统筹调度予以支持。省住建厅加强指导,帮助各地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技术标准,督促各地加快工作进度,尽早完成危房改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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