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农村4类重点对象和低收入群众危房改造工作方案(2018-2020年)》。根据方案,市区两级财政补助原则上应达到6.8万元/户以上,且这些村民修房子可领补助!
本市将保障改造哪些村民的危房?
这份方案显示,主要包括本市农业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4类重点对象和低收入农户、低收入家庭。
各区补助标准不同
对于这些人群的危房改造,市区两级财政均会有一定支持和补助。其中,市级财政将按照差异化补助标准对各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给予补助,这些市级补助资金也会纳入美丽乡村建设市级补助统筹管理。
对生态涵养区(门头沟、怀柔、平谷、密云、延庆)按照4.7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其他郊区(房山、通州、顺义、昌平、大兴)按照4.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城区(朝阳、海淀、丰台)按照3.4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
此外,区级也要积极安排补助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力度。
根据方案,市区两级财政补助原则上应达到6.8万元/户以上。对于拆除重建、加固维修实际投入低于6.8万元的改造对象,区级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补助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各区应会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土地租赁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提高区级补助标准等方式,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深度贫困户住房安全和无房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
拆除重建面积不超60平方米
不同级别的危房也将有各自的改造方式。原则上,C级危房必须加固维修,鼓励具备条件的D级危房除险加固, D级危房确无加固维修价值的,应拆除重建。
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将大力推广加固改造方式,引导农户优先选择加固方式改造危房。要按照消除直接危险,同步提高房屋整体强度的要求科学实施,确保质量安全。各区要结合实际,大力推广造价低、工期短、安全可靠的农村危房加固改造技术。
在改造过程中,也将严格控制建房面积。尤其是4类重点对象和低收入群众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每户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加固维修的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正房面积。
纳入到危房改造清单中的农户,还有可能获得“大咖”的指导。本市也会成立市级危房改造技术专家团队,为各区危房改造提供技术服务,分片区对农村危房改造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全面提升本市农村危房改造的整体技术水平。
明年底完成全部改造
据了解,本市会分步骤、分重点做好4类重点对象和低收入群众危房改造工作,保障一户有一处安全住房。具体的改造目标为:2018年年底前完成4类重点对象C、D级农村危房50%改造任务,完成低收入群众C、D级农村危房30%改造任务,2019年力争完成全部改造任务,2020年做好收尾工作。
对于在不同年度启动的项目,相关部门已经敲定了具体的工期进度。纳入2018年危房改造任务的项目,应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主体结构施工,次年6月底前全部竣工,纳入2019年危房改造任务的项目,力争2019年12底前全部竣工,2020年6月底前完成扫尾。
改造方案同时披露,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会纳入市级对区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相关部门将对各区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同时坚决查处采取造假等手段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按照时间安排,本月底前,各区政府要根据住建部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对相关农户住房完成房屋危险性评定。经评定为C、D级房屋的4类重点对象和低收入群众,列为危房改造对象,纳入危房改造任务。
一、房屋危险性评定
2018年7月底前,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对农业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4类重点对象(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和低收入农户、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群众)住房完成房屋危险性评定,同步调查并填写农村住房信息调查表。经评定为C、D级房屋的4类重点对象和低收入群众,列为危房改造对象,纳入危房改造任务。
二、申报
纳入危房改造任务的4类重点对象和低收入群众,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协助填写《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确认表》,改造对象签字或按手印确认,同时提交申请人符合4类重点对象和低收入群众身份的相关证明文件(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北京市低收入农户登记卡、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身份证、户口本、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改造前照片等申请材料。村委会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在行政村报刊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公示户主姓名、住址、住房状况、贫困类型、拟改造方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公示证明,在《申请确认表》上填写评议结果,将《申请确认表》等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申请确认表》上填写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并盖章,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报送的申请材料应进行确认,确认无误的在《申请确认表》上填写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意见并盖章,并及时公开危房改造任务分配结果和改造任务完成情况。
三、实施
(一)面积标准
4类重点对象和低收入群众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加固维修的不得超过原正房面积。
(二)实施方式
危房改造分为统一实施和自主实施两类。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4类重点对象和低收入群众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签署统建授权协议;自主实施的4类重点对象和低收入群众,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其与施工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协议。
(三)设计
改造项目可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也可委托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或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可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版)、《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536-2008)、《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新农村住宅设计图集》(09BN1-8,09BNX-1)、《北京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导性图集》和《北京市农村危房加固维修技术指南(试行)》进行设计和施工。拆除重建项目住宅节能应参照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全面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其中,屋顶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0.45W/(??K);外墙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0.45W/(??K);外窗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2.7W/(??K)。
(四)施工
危房改造可以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有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或经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担建设施工并依法承担相应质量安全责任。加固维修的改造项目必须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
统一实施并达到法定规模的限额以上的改造项目要严格按照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拆除重建项目应认真履行土地确权、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施工许可、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手续,依法依规开展质量安全监督;统一实施限额以下和自主实施的改造项目开工前,村委会应协助改造对象按照规定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建设工程备案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完成备案手续,并将备案工程纳入监督管理服务范围。
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劳务队伍、建筑工匠应当按图施工,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要求,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和建筑节能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档案资料。
(五)质量安全管理
统一实施的改造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和施工单位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自主实施的改造项目危房改造对象和实施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建立区、乡镇、村三级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区级要加强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和技术指导,全面落实“五个基本”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做好危房改造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在地基工程、主体工程、保温工程环节进行现场检查;村委会做好指导和服务,在施工过程的重要环节和重要节点做好过程监管。各级部门检查时应做好过程记录,填写质量安全检查记录。
四、验收
对于统一实施限额以上的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备案。
对于统一实施限额以下和自主实施的改造项目,房屋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四方验收,填写《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表》,确保加固维修、拆除重建后的住房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并符合北京市危房改造要求。验收合格名单应及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五、档案信息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及时组织农村危房改造网上信息填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实行一户一档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批准一户,建档一户。纸质档案应包括:《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确认表》、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公示证明、施工协议、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表》、符合4类重点对象和低收入群众身份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改造前、改造中和改造后照片、资金拨付证明等相关材料。档案资料应全面、真实、完整、准确,与信息系统一致。
六、工作报告
各区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报表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