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创业补贴政策
一、自主创业个体经营人员税收减免范围及标准
(一)人员认定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市内各区向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请;申请人创业地在县(市)、上街区及郑州航空港区的,申请人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下同)。
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4)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5)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查询单。
持原《再就业优惠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其他人员所持原《再就业优惠证》、《河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不再使用。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创业地(指工商注册地)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身份证、创业地(指工商注册地)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毕业后第二年创业的,所提供材料与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相同。
(二)认定程序
1.自主创业人员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应首先到常住地人社部门将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登记类型”由“失业登记”改为“就业登记”,然后持相关材料到郑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请人创业地在县(市)、上街区及郑州航空港区的,申请人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下同)填写《郑州市创业人员享受促进就业税收减免政策申请认定表》(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表》)。
2.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后,将初步认定符合条件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税收减免网络系统,并将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审批。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网络系统中审批,并在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目中打印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加盖显示“经办机构”名称的长条印章。
3.自主创业人员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认定表》、《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税务机关需要审验的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三)享受政策
自主创业人员经创业地人社部门、税务部门审核,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自主创业人员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业务的,不享受上述税收减免政策。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创业(帮扶)补贴政策
(一)范围对象及补贴标准:在郑州落户且在郑州辖区内创业的青年人才,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并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可申请10000元一次性创业(帮扶)补贴。
(二)申请程序
1.申报。创业(帮扶)补贴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
2.审批。各县(市、区)人社局或郑州市级孵化园区核实真实情况,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审批。
3.资金拨付。市人社局将拟补贴名单报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审核后由市人社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三)申请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身份证;
3.毕业证;
4.《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5.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6.《创业扶持项目(补贴)真实信息核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