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湘潭市物业收费标准规定

更新时间:2023-07-23 22:09:18文/高考志愿库

一、制定和公布市城区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装修管理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

(一)市城区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见“附表一”。

(二)市城区住宅小区装修管理相关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见“附表二”。

(三)经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指导价格可按不超过10%的幅度上浮。

 二、进一步明确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模式、管理权限及审核、备案程序。

(一)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模式及管理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在当地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格内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业主大会成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市定指导价格范围内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予以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3、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市定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

4、物业服务费用采用酬金制的,及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物业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5、物业服务费用采用包干制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区内公共性物业服务项目和服务工作情况,听取业主大会的意见。

6、市物价、房产部门共同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对服务不到位的物业管理企业,当地物价、房产部门应降低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或取消物业服务价格登记证。

(二)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的审核、备案程序。

1、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如下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销售(预售)前2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

(2)物价部门会同房产部门根据申报的前期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共用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经现场查验,审核具体的收费标准。

(3)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销售(预售)前15个工作日备齐相关资料(物业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申报登记表等)到物价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2、业主大会成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成立业主委员会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如下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填写《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备案登记表》。

(2)物价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对前期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共用设备设施的配备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3)物业服务企业备齐相关资料(物业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申报登记表等)到物价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三、物业服务收费中有关问题的具体规定。

1、层高2.2米以下的杂屋未改变用途的不收物业服务费,改变用途的按(湘价服〔2010〕7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由业主购买(使用)的车库(车位,含层高2.2米以下的),收取了停车服务费的,不再收取物业服务费;层高2.2米以上的封闭式车库只按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再收取停车服务费。

3、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90%交纳。

4、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但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5、二次供电由电力企业抄总表,物业服务企业抄分表的,专用变压器供电的加收6%的损耗,公用变压器供电的加收4%的损耗;二次加压供水由供水企业抄总表,物业服务企业抄分表的加收合理损耗,并按用水量据实平均分摊加压电费。

6、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必须在房屋交易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明确,未明确约定的,业主有权拒绝付费。

7、物业服务收费的其他事项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的规定执行。

8、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和收费公示制度。

凡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公共性服务、装修服务收费均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实行亮证收费。各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全面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即相应的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政策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包括代收费项目和市场调节价项目)。

五、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湘潭市城区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各县(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当地的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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