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达到5500元及以上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伤残津贴在5500元以内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按下列标准增加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 115元。)按上述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4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月伤残津贴高于2400元低于40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000元的补齐到2000元;五级伤残人员补齐到1800 元;六级伤残人员补齐到1600元。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生活护理费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护理费低于167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67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护理费低于13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3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护理费低于10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1800元及以上的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在1800元以内的供养亲属,按下列标准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98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80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79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790元。
此前已按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此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温馨提示: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办理机构: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劳动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办理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东县楼4号
联系电话:0352-2051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