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绍兴产假多少天?
我市自2017年6月1日以后生育且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参保女职工,可在98天法定产假期满后,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就是从产假由98天增至128天,不影响晋级和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2018年1月1日起,包括我市在内的绍兴市六个统筹区将执行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生育津贴计算天数也略有调整,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可享受128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实施难产助产及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产,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4个月以下流产,补偿15天,4个月以上(含)流产及引产,补偿42天。
绍兴市生育保险新政策及生育津贴一览
一、统一生育保险缴费
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该基数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统一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待遇:平产2500元;难产助产或多胞胎生产3500元;剖宫产5000元。
(二)计划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待遇:4个月以下流产500元;4个月以上流产及引产1000元;上(取)环150元;输卵管绝育术250元;输精管绝育术800元;输卵管和输精管吻合术3000元;经宫腔镜取环术2500元。
(三)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的,享受128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实施难产助产手术及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四)妊娠4个月以下的流产,享受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的流产、引产,享受42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引起的医疗费也按定额标准补偿,统一为:
(五)生育津贴的日计发标准为: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
在某种意义上,生育津贴可以理解为产假期间的工资,统一为:
生育津贴的日计发标准为: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 天。
举个例子:某女职工顺产生育了一个宝宝,其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4500。假使其生育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为3500元,超过了顺产的定额标准,那么按照规定,她能享受到的生育医疗费用补偿为2500元,生育津贴为 4500÷30×128=19200元,合计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为21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