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生育享受180天产假;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基本产假18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3、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4、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5.男方陪产假为15天。
办理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和独生子女证
办理地点
直接咨询公司的人事部门并办理
温馨提示:
1.申请哺乳假需要提供出生证
2.《独生子女证》应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
3.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4.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1、产假时间
180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上班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3、丈夫护理假
丈夫享受护理假15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4、产前检查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5、生育津贴
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
生育津贴 = 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6、生育医疗费
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B.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7、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A.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B.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8、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