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高新企业认定条件及标准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7-09 14:32:23文/高考志愿库

贵州省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全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工信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是指在本省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省财政厅负责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协调、解决认定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认定工作,国家级认定的申报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资格审查,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委托中介机构、聘请有关专家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标准和条件的企业都可以申请认定为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第八条 申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在贵州省境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
  (三)企业建立完善的技术研发机构,并良好运行一年以上;
  (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
  (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省内同行业居于领先水平。企业建立有企业标准,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国内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一定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现金流量充足。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能力,节能减排降耗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六)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原件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基本情况表》;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的会计报表;
  3.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三)初评与现场考察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开展现场考察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核与公示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五)认定及授牌
  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授予“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并授牌。
  第五章 示范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按要求定期将半年度和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情况报省经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在产业技术创新方面,对经认定的示范企业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本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对合格的示范企业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消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不参加评价、不按时报送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四条 对已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如发现弄虚作假,撤销批复文件及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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