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退休年龄延迟退休新规定,新疆男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

更新时间:2023-07-06 18:34:17文/高考志愿库

2018退休年龄延迟退休新规定,男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公布,请参考往年公布情况!

女职工55岁退休年龄

女职工退休年龄按如下规定确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

长期在管理工作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凡在本单位担任一定行政管理职务或未直接从事本单位生产产品活动或不直接从事本行业一线生产、服务、工勤岗位工作的,都按从事管理岗位确定。

职工在管理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大于在生产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即为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反之,即为长期在生产岗位工作,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职工退养或待岗、下岗期间,不计算在岗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是用人单位除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外常见的裁减人员的法定情形。

对于连续工作年限,通常双方并无争议,但是,对于解除合同时是否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存在重大分歧,且此问题直接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因此,对该问题的厘清,有助于双方依法处理相关争议,用人单位也可以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法定退休年龄的现行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对退休年龄作出规定,退休年龄主要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

即: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因其身份的不同而不同,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对企业职工属于工人还是干部的问题,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经常存在认识分歧而引起退休争议,那么女工人和女干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具体有哪些法规政策规定?在此,笔者整理如下:

1999年3月1日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001年5月1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中规定: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将年满60周岁退休。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二、“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打破后,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标准

1995年8月4日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1995]309号)文件中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2001年3月13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

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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