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土地征收补偿细则,浙江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

更新时间:2023-07-10 11:54:44文/高考志愿库

近日,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发出2018浙江省土地征收最新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市)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在3月底前对征地公告格式进行修订规范,预防和减少征地行政争议。

规范征地方案公告内容。省政府批准征地方案、审核同意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征地方案编制的征地实施方案后,被征土地所在市、县(市)政府应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对批准文件、被征土地位置、征地补偿登记期限等予以明确告知。

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并注明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及批准文件名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与征地方案公告分开制作并发布。

规范公告的救济权利告知。征地方案公告以及已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应当明确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期限,诉权以及诉讼期限。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征地方案由省政府审核同意征地实施方案后发布的征地方案公告除外。

规范公告张贴及张贴情况证明材料的制作归档。公告应当以被征地所有权人为对象,在公告栏的显要位置及时进行张贴。行政村合并后,仍以保留的原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应当在相关原行政村内进行张贴。公告现场张贴视听资料、情况记录等材料应归档保存。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因征收土地引发的行政争议有所增多。征收土地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一些地方和部门发布公告存在内容、救济权告知及张贴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发生行政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未能依法及时行使行政复议和诉讼救济权,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和起诉期限无限期延长,致使部分争议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省法制办曾印发《关于规范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的通知》(浙府法发〔2015〕18号),但部分地方仍然存在上述问题,个别地方问题比较突出。为预防和减少征收土地行政争议,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现就规范征收土地公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及依据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的年度征收土地方案编制的征收土地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内容应明确批准文件、被征收土地位置、公告期限等,具体如下:

(一)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应当同时注明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及批准文件名称。对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注明“省人民政府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浙XX字X〔XXXX〕XXXX号《浙江省XXXX审批意见书》批准”;对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征收土地实施方案的,应当注明“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土资源部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国土资函〔XXXX〕XX号《关于XX市XXXX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复》,省人民政府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浙XX字X〔XXXX〕XXXX号《浙江省XXXX审批意见书》审核同意XX市XXXX年度第XX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

(二)对被征收土地位置应当予以说明。必要时,可以辅以合理比例的征地红线图示说明,避免只注明“XX村(社区)”,仅以“东至XX规划道路,西至XX规划项目用地”等待建项目用地为参照点,或标注“见征地红线图”但未张贴等模糊表述。被征收土地面积较大或涉及多个所有权人、多个地块的,可以在公告中附征地红线总图及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地块为单位的征地红线分图。

(三)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应明确“XXXX年XX月XX日前”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XX日内”的期限。

(四)公告应署明发布机关名称并加盖印章。

二、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浙江土地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后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属于事前听取意见性质发布的公告,统一名称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并注明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及批准文件名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与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分开制作并发布。

三、规范公告的救济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等规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以及已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应当明确告知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期限,诉权以及诉讼期限。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应当告知“对省人民政府浙XX字X〔XXXX〕XXXX号《浙江省XXXX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征收土地实施方案的除外。

(二)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应当告知“对(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名称、批准文号及批准文件名称)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规范公告张贴及张贴情况证明材料的制作归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社区)、组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其中,征收乡(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张贴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告应当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对象,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的公告栏等显要位置进行张贴。行政村合并后,仍以保留的原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应当在相关原行政村内进行张贴。

(二)公告应当在发布后及时张贴。

(三)制作公告送达文书、现场张贴视听资料(包括公告张贴现场方位及局部照片或视频)、两位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的现场张贴情况记录、两位以上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出具的公告张贴证明等材料并归档保存。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在2018年3月底前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格式进行修订规范。省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将对各地的修订情况适时组织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纳入平安浙江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

特此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2月8日

浙江土地征收补偿细则全文,浙江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