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阜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提取范围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考研或出境定居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自住住房被拆迁补缴还原房屋差价的;
(九)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 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六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配偶、同住人(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七条 职工本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类型的提取。
第八条 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申请贷款后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单职工贷款后可以提取本人的公积金;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贷金额超过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的,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均可以提取。未超出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的,只能提取其中一方的公积金余额。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办理每月冲抵职工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凭证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所提交的有关证件、合同或票据,应当是真实有效的原件和复印件,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复印件由管理中心存档。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夫妻关系证件;
(三)提取同住人(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户口簿或户籍单;
(四)在职职工死亡的,提供火化证或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书;
(五)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填写《阜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
(六)职工购买商品房的,购房合同书应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网上备案,首期付款不低于购房总价的30%,建筑面积在90平方以下的不低于购房总价20%,契税发票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
(七)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部门受理单、地税发票、契税发票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
(八)职工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准建证、宅基证或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
(九)职工因拆迁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拆迁安置协议、补找差价的缴款通知单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或已补找差价的缴款凭证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没有发生实际差价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职工有继承、受遗赠自住住房的,没有发生购房实际金额的不得支取住房公积金;
(十一)职工自住住房因小修、中修、装饰、装潢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子女购房贷款的,不予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为其子女还贷。
第十一条 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出具离、退休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办理自营性(即商业银行)贷款的,凭贷款合同、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还款余额对账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每年提取一次职工缴存12月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到贷款银行账户。
第一次自营性贷款提取后,以后再提取还贷,只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还款余额对账单和身份证。
凡一次性偿清自营性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应提供商业银行结清凭证,所提取数额不得超过一次性偿清余额。
第十四条 职工调离本行政区域、考研或出境定居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可以提取或转移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提供调离文件或商调函;
(二)考研学习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
(三)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证件;
(四)本行政区域内调动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职工租赁房屋,租赁费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应提供家庭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和年租金发票。
第十六条 职工如有因辞职、辞退、解聘、开除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出具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文件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批复,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职工在职期间因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八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如有发生重大疾病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鉴定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在三万元以上的(以医疗机构税务票据为准),经管理中心审核后,给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提取额度
第十九条 职工因购房、建造、翻建、大修、偿还贷款本息、支付房租或重大疾病等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超出实际发生额。
第二十条 职工离退休、出境定居、调离本市或在职死亡等,需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在结息后作销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金额整取到百元。销户提取的不适用于本条。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资料,所在单位核实后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职工所出具的资料不齐全或有弄虚作假的,单位应拒绝出具证明。
第二十三条 职工离退休、调离、在职死亡等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先报停,管理中心封存后再提取。
第二十四条 职工应当持单位证明和有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管理中心、管理部受理时应告知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