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重庆残疾人保障金如何计算方法及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6〕58号)。
《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6〕58号)明确:保障金全额缴入国库,由财政部门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实施办法》所指的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工龄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由派遣单位缴纳保障金。派遣单位应当将缴纳的保障金核算后计入用工单位应支付的工资、税费等项目中。
当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次年的征收期内申报缴纳保障金;新登记注册单位应按照上年度实际月份计算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和年平均工资。
保障金由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应向其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纳期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申报缴纳上年度(费款所属期)的保障金。
(1)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直接通过重庆地税网站“电子税务局”或前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大厅申报缴纳保障金。
(2)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登录残联网上平台或到单位所在地的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资料。根据残联审核结果,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经残联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已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亦应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履行申报手续。
(3)其他享受政策性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登记;未履行申报手续的,征收机关将予以追缴。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的5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登陆“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平台”或到单位所在地的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审核资料。
应提交材料包括:①残疾职工的有效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②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③社保缴纳证明;④工资发放证明等资料。
(1)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计算举例:
例1:某公司是1月成立的,人数在30人(含)以下,免征期为1月至12月。在2017年7月申报上年度残保金时,就可以免缴全年度残保金,只需到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即可。
例2:某公司是2013年5月成立的,人数在30人(含)以下,免征期为2013年5月至4月。在2017年7月申报时,可免缴4个月,应补缴5-12月残保金。
例3:某公司是2013年1月成立的,人数在30人(含)以下,该公司已经超过3年免征期(2013年1月-12月),应于2017年7月申报缴纳(费款所属期度)保障金。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平均工资按照重庆市统计局每年度公布的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
(依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财综[2017]40号文件规定,以上(1)、(2)项政策自2017年度[费款所属期度]起执行)
(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当地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依据《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渝财综[2016]58号)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的5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向所在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由残联审核后将数据传递至地税部门。用人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时,可享受免征或减征保障金。如用人单位对审核后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存有疑问,应及时向当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诉。
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由用人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照退税的相关规定及流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