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下面是由小编为你精心编辑的2017大连婚假国家规定,欢迎阅读!
我省从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昨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这就意味着,我 省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均可享有10天婚假和158天基础产假。
一是延续和扩大了享受增加婚假的奖励待遇对象。将增 加婚假7日的适用对象由晚婚职工扩大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主要考虑到结婚是每个家庭的大事、喜事,既满足了新婚夫妻的婚假需求,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 于优生优育。与已经修改条例的一些省份比,我省保留和调整了婚假待遇。只做加法,不做减法。
二是延续和扩大了享受增加生育假的奖励 待遇对象。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也就是说: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三孩以上的,只要符合条 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以鼓励按政策生育。修改后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 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与已经修改条例的一些省份比,我省的生育假是待遇较高的省份之一。
一、再生育子女的具体情形包括哪些?
一是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是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需要说明的是,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四是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如果夫妻双方户籍所在省再生育规定不一致,应执行哪一方的规定?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一、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待遇有何变化?
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 享受;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和特别扶助制度。也就是说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 即使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
二、以后还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今后是否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分三种情形:
一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1月1日之前生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仍可以按照《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到6月30日。
二是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夫妻一方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补领新证。
三是对子女在两孩政策实施后(1月1日之后生育)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不再纳入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范围。
三、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的,是否退还之前的奖励费?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此前已享受的不用退还。记者金怡蕾
围绕本次《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我市及时部署,做好政策衔接各项工作,积极稳妥落实全面两孩政策。
一是将稳妥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纳入市委、市政府全年重点工作任务,作出总体部署;二是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要求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在办理生育登记时,主动宣传免 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计划生育免费基本项目等服务项目;三是规范生育登记制度,将两孩生育审批程序及时调整完善为两孩生育登记制度,生育两孩 无需层层审批,也无需单位开具婚育情况证明,个人声明即可,流动人口也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两孩生育登记;四是对各区市县计划生育分管领导及科室负责人进行 培训,做好政策衔接、两孩生育手续办理程序等工作培训;五是做好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全面两孩出生人口动态监测制度,每月5日前全市进行统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