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明确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写入,修改了再生育的条件。此外,删除了有关晚婚、晚育及相关福利待遇的条款,将增加婚假7日、增加产假60日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晚婚、晚育职工扩大至办理登记及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这意味着,辽宁将立法放开“全面二孩”,所有符合条件的夫妻将统一婚假10天,基础产假158天。
关键词:全面二孩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修正案(草案)》删除“避孕、节育”“初婚夫妻女方怀孕后到户籍所在地政府或街道免费办理生育登记”等相关条款,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关键词:再生
四类夫妻可生育“第三孩”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再生育条件,将原条款合并规定,四类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关键词:婚假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
享10天婚假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晚婚及相关奖励待遇的规定,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7日。
这意味着,辽宁将“增加婚假7日”的适用对象由晚婚职工扩大至依法办理登记的所有夫妻。
根据《劳动法》规定,按法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也就是说,《条例修正案》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后,辽宁凡依法登记的夫妻,均可享10天婚假。
关键词:再生育审批
审批权下放至乡镇、街道
为落实简政放权和便民服务的要求,《修正案(草案)》将再生育审批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而不再由县、市卫生计生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关键词:产假
生育符合规定基础产假158天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晚育及相关奖励待遇的规定,明确“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这意味着,辽宁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所有夫妻。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这意味着,《条例修正案》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后,凡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均享基础产假158天的待遇。
获《独生子女证》的夫妻
奖励仍执行
《修正案(草案)》强化了“老人老办法”奖励措施的落实责任,增加一条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