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占林地的法律依据
1、《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规定的标准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征占林地交费的法律依据
1、《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三、各项费用缴纳的标准
1、森林植被恢复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林计字【2006】503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森林植被恢复征收标准的通知》规定: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2、林地补偿费: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新计价房【2001】500号《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政函【2010】323号《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以及新林资字【2011】161号《关于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的通知》的规定:
有林地补偿基数按一等耕地(高产田),疏林地、灌木林地按二等耕地(中产田),宜林地按三等耕地(低产田)进行计算。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年产值的8倍计算。
3、林地安置补助费: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新计价房【2001】500号《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政函【2010】323号《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以及新林资字【2011】161号《关于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的通知》的规定:
人均耕地在3.0亩以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年产值的12-13倍计算。
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不得低于补偿标准的20倍。
4、林木补偿费: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新计价房【2001】500号《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中规定:补偿标准见下表
树种 | 树木规格(胸径、厘米) | 补偿标准 | 补偿单位 | |
1.阔叶树 | 5厘米以下 | 18 | 元/棵 | |
5-15厘米 | 20-30 | 元/棵 | ||
15-30厘米 | 30-40 | 元/棵 | ||
30厘米以上 | 40-50 | 元/棵 | ||
2.针叶树 | 5厘米以下 | 30 | 元/棵 | |
5-15厘米 | 35-55 | 元/棵 | ||
15-30厘米 | 55-75 | 元/棵 | ||
30厘米以上 | 80-90 | 元/棵 | ||
3.果树 | 苹果树 | 5厘米以下 | 35 | 元/棵 |
5-15厘米 | 50-150 | 元/棵 | ||
15-30厘米 | 150-400 | 元/棵 | ||
30厘米以上 | 400-300 | 元/棵 | ||
梨树 | 5厘米以下 | 85 | 元/棵 | |
5-15厘米 | 120-240 | 元/棵 | ||
15-30厘米 | 240-400 | 元/棵 | ||
30厘米以上 | 400-300 | 元/棵 | ||
枣树 | 5厘米以下 | 115 | 元/棵 | |
5-15厘米 | 150-300 | 元/棵 | ||
15-30厘米 | 300-500 | 元/棵 | ||
30厘米以上 | 500-800 | 元/棵 | ||
桃树 杏树 桑树 | 5厘米以下 | 45 | 元/棵 | |
5-15厘米 | 60-180 | 元/棵 | ||
15-30厘米 | 180-300 | 元/棵 | ||
30厘米以上 | 300-200 | 元/棵 | ||
核桃树 巴旦木树 | 5厘米以下 | 150 | 元/棵 | |
5-15厘米 | 200-400 | 元/棵 | ||
15-30厘米 | 400-800 | 元/棵 | ||
30厘米以上 | 800-1000 | 元/棵 |
树种 | 树木规格(胸径、厘米) | 补偿标准 | 补偿单位 | |
3.果树 | 蟠桃树 | 5厘米以下 | 100 | 元/棵 |
5-15厘米 | 150-300 | 元/棵 | ||
15-30厘米 | 300-400 | 元/棵 | ||
30厘米以上 | 400-300 | 元/棵 | ||
李子树 | 5厘米以下 | 70 | 元/棵 | |
5-15厘米 | 100-200 | 元/棵 | ||
15-30厘米 | 200-300 | 元/棵 | ||
30厘米以上 | 300-200 | 元/棵 | ||
樱桃树 | 5厘米以下 | 100 | 元/棵 | |
5-15厘米 | 150-350 | 元/棵 | ||
15-30厘米 | 350-500 | 元/棵 | ||
30厘米以上 | 500-350 | 元/棵 | ||
石榴树 | 5厘米以下 | 80 | 元/棵 | |
5-15厘米 | 100-200 | 元/棵 | ||
15-30厘米 | 200-400 | 元/棵 | ||
30厘米以上 | 400-200 | 元/棵 | ||
4.灌木 | 葡萄 | 3年以下未挂果 | 40-80 | 元/墩 |
3年以上已挂果 | 120-150 | 元/墩 | ||
无花果 | 5厘米以下 | 80 | 元/棵 | |
5-15厘米 | 100-200 | 元/棵 | ||
15厘米以上 | 200-300 | 元/棵 | ||
枸杞 | 3年以下未到盛果期 | 30-40 | 元/墩 | |
3年以上已到盛果期 | 60-90 | 元/墩 | ||
其他灌木 | 郁闭度20%-40% | 300-400 | 元/亩 | |
郁闭度40%-60% | 500-600 | 元/亩 | ||
郁闭度60%以上 | 700-800 | 元/亩 | ||
5.苗圃 | 用材林苗圃 | 3000-5000 | 元/亩 | |
经济林苗圃 | 5000-8000 | 元/亩 | ||
6.幼苗 | 苗圃外的幼苗 | 用材林苗木 | 0.5-1 | 元/株 |
经济林苗木 | 1-3 | 元/株 |
注:苗圃株距不小于10到15厘米,每亩不超过5000株;幼苗一般情况下胸径不超过2厘米,株距不小于30-50厘米,每亩不超过2000株;按保持苗木正常生长的栽植密度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包含各种果树支架的木杆、水泥杆、铁丝等配套设施。经济林每亩合理株数应以当地通常栽植密度和林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为准,超过每亩合理株数部分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