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政府连续出台《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下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佛山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下称《大病保险管理办法》)两个政策,为避免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上了“双保险”。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辖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读生,以及本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子女将纳入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52%,二级医院75%,一级医院90%。记者了解到,目前基金支付的比例是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85%。政策实行后,居民住院的报销比例将普遍上调。
以此为基础,佛山还将同时在7月1日期推行大病医保政策,保障对象为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自付医疗费超2万元可报销
《大病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参保人一个社保年度内(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纳入大病保障范围内的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不足2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含)至5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累计超过5万元(含)至1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0%;累计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80%,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按照佛山现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其中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相关负责人解释,大病医保将在职工医保的基础上,为参保人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目前职工医保最高保障30万元,居民医保最高保障16万元,加上大病保险的20万元,最高保障分别增加至50万元和36万元。
参保人不需新增缴费负担
不少市民有疑问,增加大病医保后,是否需要参保人个人缴费?根据办法,大病保险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中筹集。2013年社保年度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其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参保人个人不需再新增缴费负担。
此外,“大病医疗保险跨地区转移支付问题如何解决”是市民关心的一大问题。记者了解到,大病医保新政推出后,佛山参保人在佛山五个区内以及广州的几个定点医院能实现实时结算;如果在省外或者省内其他没有联通的医院,参保人员可以自己先垫付医药费,然后再到相关部门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