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贵州乡村医生待遇最新消息,贵州乡村医生退休待遇及养老保险规定

更新时间:2023-07-24 06:31:44文/高考志愿库

贵州省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凡符合下列三类条件之一的乡村医生,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面是高考猫小编给大家整理关于贵州的乡村医生政策内容,快来看看吧。

日前,本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财政部门建立起保障机制,改善乡村医生生活和工作条件。

据了解,本市目前有乡村卫生室2500多所,在岗乡村医生6000多人,他们大多数是“半农半医”的农村医疗服务人员。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遇到年龄偏大、社会保障跟不上、医药卫生场所陈旧等突出问题。为改善他们的生活和工作现状,市委、市政府专门就此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和有关区县,建立完善了乡村医生和乡村卫生室保障机制。

一是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项目发放补助经费。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二是将乡村医生纳入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乡村医生可根据个人缴费能力和参保意愿,按规定自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岁的乡村医生,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其养老待遇。乡村医生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和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

三是对村卫生室投保的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给予财政补贴。村卫生室统一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其费用由财政给予保障。

四是建立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按照每年每所1万元标准给予运行补助,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的村卫生室所在及服务辐射的行政村,年集体经济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纳入市和区县财政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年集体经济收入不足50万元的,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由区县财政安排专项补助经费。目前补助资金和运行费用已拨付到位。

下一步,市区两级财政将整合资金,加大乡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扶持力度,把乡村医疗卫生事业与“美丽乡村”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相结合,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贵州:把乡村医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为村医解决后顾之忧

“解决了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可以让我们更加积极、认真、心安地工作。有了生活保障,我们也没有了后顾之忧。”当遵义市绥阳县黄杨镇洗马池村卫生室村医方晓美听到贵州将把乡村医生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这一消息时,很是激动。

乡村医生将享受养老金待遇让村医真正吃上了“定心丸”

9月28日,在贵州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大会上,出台了《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将把乡村医生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从根本上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让村医真正吃上了“定心丸”。

乡村医生,又被称为“赤脚医生”,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在偏远的乡村,医疗条件不便,乡村医生就是乡亲们最贴心的家庭医生。他们常年奔走在崎岖的乡村道路上,他们始终坚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

然而乡村医生承担着大量的国家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却游离在人事管理体系之外,待遇不稳定,导致很多年轻人因待遇低、养老无保障不愿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因此出现了乡村医生队伍不稳定的情况。

为留住和吸引更多卫生人才扎根农村基层,提升农村医疗服务水平,《意见》在政策上加大了向基层的倾斜力度。

基层医务人员提升学历后回原单位工作学费予以报销

《意见》提出,要加强医教协同,争取扩大省内医学院校招生规模,对儿科、精神科、检验以及本科以上的临床医学、护理等急需紧缺专业,要合理调整设置专业结构,制定实施扩大招生规模计划。

同时,积极向国家争取增加贵州省五年制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规模,对学习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和住宿费等除中央补助外,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开展三年制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试点,参照五年制补助标准,相关规定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根据《意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提升并回原单位工作的,其学费在取得相应学历后予以报销。

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工作5年以上的可将保障性住房奖励给个人

为推动医疗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意见》明确,要加大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工作的政策倾斜。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学类专业博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学类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生活补贴。

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学类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补贴。并规定已在县级或乡镇资料卫生机构工作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意见》同时明确,以上各类引进人才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凡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又找提供保障性住房,实际服务年限到5年以上的,可将保障性住房奖励给个人。

调动医卫人员下基层的积极性确保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

《意见》提出,要制定落实全科医生到乡镇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鼓励政策,全面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积极争取国家将贵州省纳入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试点,确保到2017年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拥有1名以上全科医生,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

另外,《意见》要求,要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规定,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调动医卫人员下基层的积极性,确保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

村医可参保养老保险

贵州省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凡符合下列三类条件之一的乡村医生,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类,按照2012年9月3日发布的《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方案》要求,全省通过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应当按照2007年12月24日原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类,具有该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该省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村委会、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本着自愿原则,可按照3月9日省人社厅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所需资金由个人一次性缴纳。

第三类,未到达上款规定年龄即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的人员,可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年满16周岁以上至规定退休年龄内的,本着自愿原则,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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