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指出:“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过去,党员干部的责任被层层分解,习惯事后追责,一旦出了问题似乎谁都没有主要责任,问责条例的出台,使问责从“暂行规定”上升到了“条例”的高度,使权责对等得到了党内的严格规范。面对新的“问责条例”,笔者认为,党员干部首先不应把“条例”看作一种束缚,不应把他作为自我强加的“紧箍咒”,不管*对党员提出了任何的新要求,对日常工作进行了多么明确的新规范,制定了多么严密的党内监管制度,对追究责任有多么严格,只要我们党员干部坚守自己的行为底线,严于律己,不越“底线”一步,问责追责将会与我们无关。其次,党员干部面对“问责条例”,要把规矩意识、纪律意识挺在最前头,我们最应该关注的不是“条例”本身有多么严苛,问责追责后的后果有多么严重,而应该学会对照“条例”规定,认真反省,认真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把“问责条例”当成警钟,让警钟长鸣,使自己成为一个时刻把规矩意识挺在最前头的党员。最后,笔者相信,惩戒只是手段,不是最终目的。“问责条例”的出台最根本的目的还是在于唤醒广大党员责任意识,激发每一个党员树牢担当意识,做坚定追求党的理想信念的合格党员。
党员干部要正确看待“问责条例”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前夕,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确定了对全体党员“忠诚、干净、担当”的基本要求。同时,“问责条例”中还提出:各级党员如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不但要对其个人追究责任,还要追究监督部门和上级领导的责任,从而形成联动机制,促进党的队伍净化风气,提高执行力。
“问责条例”的提出在党的队伍中引发强烈反响,大部分人赞同该条例的提出和实施,但是,也有人认为“问责条例”给党员日常工作带来巨大压力。
在笔者看来:身为共产党员,我们应该学会转换角度来看待“问责条例”,从而树立正确态度,以问责条例为镜更好地展开工作。
首先,我们要相信这样一句话:“规矩是为不遵守规矩的人拟定的”。不管党内监管机制多么严密,对违规的惩罚多么严重,对日常工作要求多么严苛,只要我们能够严于律己,为自己划定行为红线,不超越“禁区”一步,首先将违规想法扼杀在行动之前,那么,惩罚就一定会远离你的工作与生活。面对“问责条例”,我们最应该关注的不是违规后的严重后果,而是要首先学会控制行为,把“问责条例”当成警钟,让警钟长鸣,使自己成为一个“懂规矩”“守规矩”的人。
其次,“问责条例”对一个党员的成长具有积极正面的作用。从表面来看,它是对人行为的束缚,但是,如果党内纪律不够严明,没有良好的监督监管机制,就等于在放纵人的行为,使人一路滑向未可知的深渊。白岩松的《白说》中就提到了一个因贪污受贿而受到严厉处罚的老党员,他将自己一生奉献给了党和人民,但是,却因为对“贪污受贿”认识不足,头脑中没有这根弦,于是犯下错误,毁了自己的一生。试想:如果我们党员内部纪律能够更加严明一些,责任联动机制能够更早启动,有人能够在关键时刻提醒他一下,是不是悲剧就不会发生?
因此,作为共产党员的我们,不但不要从心理上抵制“问责条例”,还应该对此心怀感恩。当我们转换角度,正确看待“问责条例”,便能够与之和谐相处,更好地完善自己,积极主动地净化党内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