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财政局、公安局、环保局、商务局: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进度,更好地推进我市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现结合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南通市黄标车提前报废奖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公安局
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南通市商务局
6月28日
南通市黄标车提前报废奖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通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推进本市机动车减排工作,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车辆所有人提前报废黄标车并通过黄标车提前报废奖补资金申请审核的,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
第三条黄标车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具体以市环保局认定为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激励先进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组成环保、商务、公安、财政联合服务窗口,负责受理、审核黄标车提前报废奖补资金申请,并将奖补资金划拨车主银行账户。
第二章奖补范围
第六条申请奖补的黄标车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报废,且非因自然报废或者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办理注销登记日期在1月1日至11月30日享受此奖补政策。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所有人户籍地或单位注册地为南通市市区的机动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所有人包括市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类组织。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的,以2014年7月11日前的原车主户籍地或单位注册地为准。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黄标车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奖补政策。
第三章奖补标准
第九条根据车辆类型分,包括大型、中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轿车;重型、大型、中型、轻型、小型、微型载货汽车及牵引车、专项作业车。
第十条根据车辆注册日期分成三个档次:2000年12月31日以前、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2005年1月1日以后。奖补额度根据车辆使用年限逐步递减。
第十一条为鼓励广大黄标车车主尽早报废,奖补资金标准共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车辆注销登记日期在2004年1月1日至11月30日之间,奖补资金最高14000元,最低3000元;第二阶段为车辆注销登记日期在12月1日至11月30日之间,奖补资金额度为第一阶段的50%,最高7000元,最低1500元。具体奖补标准见附件。
第十二条公路客运、旅游客运黄标车在本办法所规定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100%进行补贴。
第四章申领程序
第十三条奖补资金由车辆所有人(单位)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四条申领专项奖补资金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南通市黄标车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车辆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6、公路客运、旅游客运黄标车需提供《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由委托代理人办理还需提供车辆所有人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申领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审批手续,环保、商务、公安、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黄标车奖补资金发放系统”依次对黄标车提前报废奖补资金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汇款到帐。
第十六条申领第一阶段奖补资金的申领人必须在2014年7月11日至12月31日提交相应的申领手续,申领第二阶段奖补资金的必须在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相应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联合服务窗口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审核职能,环保部门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及黄标车提前报废奖补资金申请的初审和受理;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监督报废车辆拆解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开发黄标车奖补资金发放系统、审核《机动车注销证明》、车辆注销登记日期、提前报废的有效性、界定已报废车辆的归属地、审核奖补标准及拨付奖补资金;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奖补资金专项预算、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车辆的认定、强化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奖补资金申领人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由公安部门及时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公安局、商务局对奖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奖补资金的各级管理机关、单位及个人,将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专项奖补资金的发放情况应当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奖补资金已包含省级老旧机动车专项引导奖补资金1500元/辆的补助。符合国家其他补贴政策的,同时享受。
第二十二条对于1月1日后已申请老旧机动车奖补资金,同时满足黄标车奖补办法的,按照新标准补足差额。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局、环保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崇川、港闸、开发区以外的其余县(市)、区可参照市区模式开展黄标车提前报废奖补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7月11日起正式实施,原《南通市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奖补资金发放办法》继续有效,同时满足老旧机动车和黄标车奖补办法的,优先适用黄标车奖补办法。
附件:1、南通市市区黄标车淘汰补贴标准(第一阶段)
2、南通市市区汽车报废回收企业一览表
3、南通市黄标车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
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