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提交工作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6、首次申请,申请人须亲自到场提交申请;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和未满16周岁或已满60周岁(含)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须提交委托书、交验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注:提交的各种表格、材料均为一份(A4规格纸张)。
二、办理流程
1、领取并填写申领表;
2、提交证件照及《四川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3、提交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在咨询预检台预检申请材料,领取等候号码;
5、根据叫号系统显示到相应办证窗口申办业务;
6、缴纳证件工本费(在出入境接待大厅刷卡缴费或到相应银行缴纳);
7、领取《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
8、按《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预约取证日期领取证件。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是指:
1、探亲。
需探望在港澳地区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的(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交验亲属关系证明(指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公证书、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2、商务。
①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
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团队旅游。
无须交验具有港澳旅游组团资格旅行社出具的发票但须随团出入境。
4、其他。
①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②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5、逗留。
①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②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③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