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港澳通行证在哪里办及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更新时间:2023-07-07 13:09:59文/高考志愿库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

申请人员范围:

1、我区常住户籍的居民;

2、持有合法有效《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的人员;

3、区内户籍居民的区外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

4、驻地现役军人;

5、在我区暂住的华侨。

申请方式:

(一)我区户籍居民可就近向全区任一旗、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人员(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可以在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居住地以现居住地址为准,持有人可就近在该盟市任一受理点申请办理。

(三)区内户籍居民的区外户籍配偶、子女、父母,应向其暂住地旗、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

(四)现役军人应向其所属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的旗、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

(五)在我区暂住的华侨应向其暂住地旗、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

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标准的近期制证相片一张。

(二)交验身份证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可免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标准的制证相片;区外户籍人员首次在内蒙古自治区申请签注的,仍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标准的相片。

(四)提交与签注事由相关的材料:

1、探亲签注: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或者(外)孙子女的,申请“探亲”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能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下列材料之一: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

2)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亲属的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2、商务签注:内地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2)企业机构人员还需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的说明。

企业机构人员申请多次有效商务签注的,须事先在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3、逗留签注: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依亲的,申请“逗留”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

赴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赴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确认函件,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赴澳门居留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

赴澳门随任的,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4、其他签注: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与上述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特殊情形:

1.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2.持有合法有效《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的人员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应当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有效居住证,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

3. 区内户籍居民的区外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还需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4.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5. 暂住在我区的华侨还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并提交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换发、补发:

(一)换发、补发的情形。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1、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

2、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3、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可以采集指纹等);

4、补充登记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

5、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确需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

内地居民在内地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应当按照上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

办理流程: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须本人到户籍地或居住地、就学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十六周岁(含)以上人员需采集或者核验指纹信息,十六周岁以下人员选择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通关的,也需采集或者核验指纹信息;选择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通关的,还须签署《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声明》”。

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居民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团队旅游签注,可通过网上申请、自助一体机、24小时办证大厅等渠道办理。

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

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分为10年和5年两种:有效期为5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给未满16周岁的居民;有效期为10年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给已满16周岁的居民。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80元。

  一次有效签注15元。

  二次有效签注30元。

  多次有效签注80元。

  (以上收费标准均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办证时限: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为7个工作日;

  单独申请签注为7个工作日;

  非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居民申请为20日。

  (以上办证时限均不含邮政速递时间)

特别提示

  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张(含)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含)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

本须知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并保留变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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