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办理居住证明需要什么材料,网上居住证明怎么开

更新时间:2023-07-15 08:42:16文/高考志愿库

铁岭居住证办理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现实行政策: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延伸阅读:

铁岭居住证办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材料说明】:

(1)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铁岭市居住证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全面提升我市暂住人口服务管理水平,全力推行暂住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权益“市民化”,根据《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户籍所在县(市、区)进入我市所辖其他县(市、区),外省、我省外市户籍人口来我市居住的人员(银州区、铁岭新城区、铁岭经济开发区的户籍人口,在三地之间往来居住的除外)。

第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居住登记等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障暂住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人员;组织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工商、税务、人口计生、卫生、司法、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并建立相关的工作责任机制。

第四条  居住证的发放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派出所、警务室以及乡镇(街道)、社区(村)暂住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负责采集暂住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并将信息录入暂住人口信息系统;县级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负责暂住人口居住信息的核验,并制作居住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部门、组织、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与暂住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暂住人口拟在我市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我市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居住证管理部门办理暂住人口居住登记,并申领《居住证》。就学、未满16周岁的暂住人口无需办理《居住证》,但本人自愿申请办理的除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办理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一)在旅馆住宿的人员;

(二)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

(四)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

第七条  暂住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有关居住证明、照片等材料。

第八条  《居住证》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证》签发地居住证管理部门变更登记。

第九条  《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到现居住地居住证管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的,《居住证》自动失效。

第十条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及时申请补领、换领。

第十一条  《居住证》申领、变更登记和延期、补领、换领均免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聘用暂住人口、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暂住人口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为暂住人口提供房屋中介服务、或者房屋合法使用人直接将房屋出租给暂住人口的,应当登记相关人员的基础信息,并自登记之日起7日内,将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暂住人口凭有效《居住证》,可以享受与居住地常住人口同等的相关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权利、待遇,办理相关个人事务,具体享有的权益或者待遇如下:

(一)《居住证》持有人的随迁幼儿可在居住地享受城市贫困幼儿资助标准;随迁子女可以在居住地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在参加中考时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省示范性普通高中(重点高中)统招公费生指标定向待遇,可享受除示范性高中以外的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降低录取分数线入学;随迁子女可以按照省招考委当年制定的异地考生招考政策,参加居住地高考。

(二)《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根据个人原城镇或农村户籍分别申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三)《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第123号令、第124号令的有关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

(四)《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办理港、澳商务签证。

(五)《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六)《居住证》持有人的随迁未成年子女可以享受儿童预防接种、计划免疫等服务。

(七)《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免费接受孕前优生咨询和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咨询指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免费获得避孕药具,接受避孕节育检查和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八)《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保留其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续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分配权力;可以继续享有附着在土地上的集体财产收益权。

(九)《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优先办理工商登记,免费获得内资市场主体数据分析报告。

(十)《居住证》持有人凭《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可以优先办理税务登记;对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执行起征点政策,销售额(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十一)《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的管理。

(十二)《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本市法律援助体系的法律援助。

(十三)《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登记。

(十四)《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国家、省和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事项。

第十四条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工商、税务、人口计生、卫生、司法、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各项涉及暂住人口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办事服务项目时,应当同时查验暂住人口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要将暂住人口居住证的管理纳入常态管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居住证持有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部门、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查询、使用居住证持有人身份信息。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暂住人口不申领《居住证》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责令其改正,限期补登补领;逾期仍不补登补领的,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骗领、冒用、转借《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收缴居住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暂住人口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或者发放《居住证》的;

(二)违法收取《居住证》费用的;

(三)泄露、出售、非法使用或者提供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房屋中介服务机构、房屋出租人,以及旅馆、医院、学校、培训机构、救助机构等谎报、瞒报或者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谎报、瞒报一人由县级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作为企业或者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境外来铁人员的服务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公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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