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在完成全区居住证管理和制证系统升级改造的基础上,于2017年5月15日正式开展居住证办理工作,截至目前,全区共申领居住证2022张,制证1605张。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也是申领居住证的基础,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地区居住3日以上的,由本人或由其他登记责任人(单位)向实际居住地管辖派出所或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申报暂住登记。
居住证申领问题
一、居住证的性质。《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件。
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也是申领居住证的基础,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地区居住3日以上的,由本人或由其他登记责任人(单位)向实际居住地管辖派出所或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申报暂住登记。
三、居住证的受理机构。全区公安(边防)派出所和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是申请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的受理机构。我区103个旗县(区)每旗县(区)至少有一个居住证受理机构进行居住证办理,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在流动人口聚集区、各分局办证大厅等均已设立,目前全区共有693个受理机构。
四、居住证的受理范围。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实际居住地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向居住地受理机构申请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一)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六个月以上;(二)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五、申办居住证所需材料。申领《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应向居住地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受理机构现场拍照)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六、居住证签注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受理机构进行签注。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七、居住证收费规定。公民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收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八、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和便利。《意见》中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各项便利以及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受的权利及便利。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实施意见》要求,科学制定具体措施、办法,确保居住证持有人的有关权利落到实处。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六项基本公共服务是: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七项便利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生育证明材料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涉及到公安机关提供的各项便利有: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便利。其他公共服务和便利由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明确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