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
1、准予办理的情形: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 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2、不予办理的情形:
(1)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未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 一 年但本人没有剩余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2)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
(4)在新单位已参保的;
(5)应征服兵役的;
(6)移居境外的;
(7)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8)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9)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
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1份,本人姓名开户的中山市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1份,《就业失业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第二页)1份,经原单位盖章确认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属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需提供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盖章确认的《1998年6月前养老保险缴费(视同缴费)年限确认表》或《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核定表》。
1、申请人持所需资料到参保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或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保险科业务前台办理申请领取失业待遇手续;
2、业务办理完毕后,领取《中山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和失业保险待遇。
法定期限:1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中山市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办事窗口
中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B63/B64/B65/B68/B69/B70/B71/B74/B75/B77/B78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地址: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760-2313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