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失业金多少钱一个月,湛江市失业金办理流程领取条件

更新时间:2023-07-11 22:52:20文/高考志愿库

一、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和审核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

1、标准: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计发。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2、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申领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证明材料

(3)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4)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银行账户信息或社保卡

(5)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6)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7)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4、受理

(1)每月1-20日办理。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对符合领取条件的,核定失业保险金,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3)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并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5、其他事项及规定:

(1)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未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先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再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2)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还可以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当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符合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条件的,其一次性生活补助应当由统筹地区核定并一次性支付。

(3)对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居民,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能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请,对符合领取条件的,核定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二)女性生育人员加发失业保险金申领

1、标准: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2、申领条件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

3、申请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婴儿出生证明或其他证明生育情况的材料

(3)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4、受理

(1)每月1-20日办理。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对符合领取条件的,核定一次性加发的失业保险金,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3)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并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三)就业鼓励求职补贴申领

1、标准: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

2、申领条件

(1)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

(2)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

(3)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申请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相关劳动合同

(3)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4)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跨统筹区参加失业保险的,应提供在统筹区外参保情况材料

4、受理

(1)每月1-20日办理。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对符合领取条件的,核定一次性加发的失业保险金,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3)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并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三)创业鼓励待遇申领

1、标准:本人已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2、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

3、申请资料

(1)个人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3)纳税证明

(4)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5)申请人不是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时,还应提供相关的股东证明材料。

4、受理

(1)每月1-20日办理。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对符合领取条件的,核定一次性加发的失业保险金,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3)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并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四)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1、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在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申请人在证书颁发之日起九十日内提出申请

(2)申请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3)申请人在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首次或第二次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失业人员本次职业技能鉴定没有享受就业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补贴

3、申领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职业资格证书

(3)当次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发票

(4)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4、受理

(1)每月1-20日办理。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对符合领取条件的,核定一次性加发的失业保险金,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3)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并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五)失业人员死亡待遇申领

1、标准: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抚恤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计发。

2、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3、申领资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

(2)结婚证等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3)公安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4)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4、受理

(1)每月1-20日办理。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申请,审核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特别审核申请人是否已申请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条件分别核定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失业保险金,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3)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并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二、 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验证

(一)政策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审核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领取资格。通过审核的,确定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不通过的,停止发放其失业保险待遇;不办理审核的,暂停发放其失业保险待遇。

(二)所需资料:

1、个人身份证明

2、就业失业登记凭证

3、有关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说明

(三)审核

每月4-6日期间办理(逢节假日往后顺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中发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停止支付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

2、重新就业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四)其他事项及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中发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中断计算。中断原因消除后,失业人员凭个人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正当理由包括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在怀孕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子女未满一周岁等《条例》规定情形。

三、失业保险转移

(一)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职工、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应从原参保地转移到新参保地。原参保地以下称为转出地,新参保地以下称为转入地。转移手续如下:

步骤一:职工、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步骤二:职工、失业人员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转入。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3)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受理申请,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步骤三: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并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

步骤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告知申请人。

(二)失业保险基金转移

失业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且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应从统筹地区社转移到户籍所在地。转移手续如下:

步骤一:失业人员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转出。申请条件包括: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

申请资料包括:

(1)本人身份证明

(2)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3)就业失业登记凭证

(4)填写《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5)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对符合条件人员核定在本地可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和领取期限,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步骤二:失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资料包括:

(1)本人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就业失业登记凭证

(4)《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5)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6)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银行账户信息或社保卡

(7)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受理申请,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步骤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核定申请人应转移的失业保险基金金额,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和基金转出,并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

步骤四: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待遇。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和转移基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和求职补贴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出具《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自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计算。

(三)注意事项

1转入地发现参保人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失业保险关系的,对于重复缴费期间,原则上优先保留转入地原有的参保缴费记录和享受待遇记录,对转出地的缴费记录不予记录。对于重复缴费期间在转出地的缴费,参保人应当在转出地按照当地规定手续进行清理。

2失业人员需要办理异地失业保险关系转入的,应当办结转移手续后再按照规定向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