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暂住登记满半年;
2、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一、合法稳定就业:
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合法稳定住所:
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的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的宿舍居住的;
三、连续就读:
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申领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采集人像信息,提交《福建省居住证申领(变更、签注)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暂住登记并根据以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1、符合合法稳定就业:
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社保缴纳凭证其中一种即可。
2、符合合法稳定住所:
(1)居住在自有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购房合同或者土地使用证、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等合法证明
(2)居住在亲友家的,另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声明(包括与申领人的关系、申领人居住本址的情况、是否同意按此地址办证等)
(3)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明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
(4)居住在用人单位宿舍的,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符合连续就读:
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
派出所办结
携带好资料提交到派出所,由派出所审核办结
温馨提示
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办理居住证申领、换领、补领、签注,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代办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居住地对应的派出所
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后15日内办结。
首次申办居住证,免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