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为新招用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证,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2寸照片一张,到工商执照注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办理;
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携带上述材料到其经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灵活就业人员携带常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以及2寸照片一张,到常住地社区即可办理。
二、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其户籍所在地(进城务工人员、非本地户籍人员到其常住地)社区办理失业登记证。
办理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无业证明;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3)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4)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6)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
开封失业金标准:
①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
②2017年10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1376元/月、1256元/月、1136元/月。
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
①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②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③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另: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需要准备的材料:
(1)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登记证明;
(4)个人用工档案(或与用人单位鉴定的用工合同)。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址:
各区社保局电话:
1.金明区:22231618
2.鼓楼区:22681817
3.顺河区:23386758
4.禹王台区:22351650
5.龙亭区:22786295
6.祥符区:26662220
7.杞县:28665258
8.通许县:24976852
9.尉氏县:27993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