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到期之日前1个月之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1.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到期之日前1个月之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2.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审验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签注。
温馨提示:
(1)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2)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证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