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申办条件
可以申请办理居留许可人员:
(一)持驻外使馆、领馆和香港、澳门公署签发的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
(二)根据互免签证协议免办签证来华,需超过协议规定的免签停留期的外国人,但不包括各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机构人员的随任子女、父母、岳父母、同居者、经外交部礼宾司同意的非直系亲属以及执行联合国援华项目或者根据两国间协议来华长期工作的联合国官员、政府公务员及其随任眷属以及其他因公来华人员。
(三)持L、F、J-2签证入境,持有相关材料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
(三)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四)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饭店住宿证明或派出所临时户口凭单)
(五)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的居留许可,须提供境外人员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免办),健康证明须由云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
(六)与申请居留许可相关的证明材料。
办事处理流程
外国人入境,应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殊情况下,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入境后应在签证有效期内离开中国。如果欲延长在华停留期,应在签证期满前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签证,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在中国停留。
服务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外国人得到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延伸阅读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民意云南将逐步推广智能卡居住证
日前,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就《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条例(修订草案))征民意。条例(修订草案)新增条款提出,流动人口应当申报居住登记,居住登记满半年的,可以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申领《云南省居住证》,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云南省居住证》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遗失、损毁的,应当办理补领手续;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居住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签注。
同时明确,《云南省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州(市)财政预算。居住登记以及《云南省居住证》的办理、变更、补领、签注,不得收费;《云南省居住证》式样、标准和制作由省公安机关规定,并负责逐步推广使用智能卡居住证。
按照条例文本,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享有11项公共服务和权益: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管理有关社会事务;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居住地的保障性住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享受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和妇女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享受公共就业指导服务;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考评、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在居住地参加驾驶培训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