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设健康低碳、高效适用的绿色建筑,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城市建设品质,实现“打造百年建筑、建设低碳城市”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绿色建筑
(一)积极推进绿色规划。加快推进城市设计,着力提升规划设计水平,严格绿色建筑规划控制与实施。将绿色建筑指标体系纳入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并将绿色建筑面积比例和建筑用地比例作为规划的约束性指标落实到具体项目,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建设用地出让、划拨过程中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否则不予出让、划拨。
(二)大力实施绿色建筑行动。
1.支持高星级绿色建筑发展,引导低星级绿色建筑普及化、规模化发展。市区规划区范围内、两河(潍河、弥河,下同)流域沿线新建住宅小区,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中心城区主要河流两岸和城区主干道两侧重要建设项目、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建筑高度60米以上新建建筑,全面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滨海开发区、峡山生态发展区等省级以上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全域范围内,新建建筑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不得低于50%。
2.加快可再生资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公共建筑,必须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积极推进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应用,建筑高度在100米及以下的住宅建筑逐步推广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做到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3.继续推进“被动房”超低能耗建设项目试点,在中心城区选择合适区域集中连片推广应用,引导国际化绿色建材的生产制造和发展应用。
4.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突出空调、通风、照明、热水、电梯等用能系统、设备改造重点,率先对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降低公共建筑能源消耗。
(三)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重点实施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土建装修一体化、管理信息化,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全产业链模式。积极推广绿色新型材料和模块化组装式绿色建筑,鼓励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研发生产绿色建材。推进土建装修一体化,鼓励采用一次性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推广应用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和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提高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集成水平。
(四)加快低碳生态城市建设。开展中美低碳生态城市试点,积极探索绿色低碳规划建设管理模式。以城市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水系等建设为载体,突破传统“以排为主”的城市雨水管理理念,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生态化技术,推进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建设。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城市重点区域,将供水、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集中铺设,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促进城市空间集约化利用。
二、调整优化房地产结构
(五)实行住宅用地总量控制。根据区域供求关系,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总量、供应时序和供应结构,保持供需总体平衡。
(六)完善土地供应管理模式。土地招拍挂要明确出让土地的商业和住宅比例,商业和住宅用地供应分开单独计价。将参加招拍挂企业原开发项目建筑品质、销售指标作为招拍挂的重要参考条件。探索试行经营性土地出让以楼面建筑面积计价方式。
(七)优化市场发展结构。加强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与金融部门联动机制,实行信用评价等级差别化管理,积极培育“信用好、实力强、业绩优”大型企业集团,依法依规逐步淘汰“小弱散”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发挥大企业、大项目的引领作用,积极引进国内知名开发企业入驻潍坊,参与高端地产和城市综合体开发建设。
(八)大力发展功能性地产。尊重市场主体选择,适度控制商品住宅开发节奏,统筹控制、合理确定商业地产比例,积极发展物流、商务、养老、旅游、文化、教育、体育等功能性地产,满足不同层次市场需求。按照“盘活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积极培育特色示范商务楼宇,实现房地产开发与产业发展、城市功能紧密结合。
(九)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对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优先发展低密度、功能齐、配套全的高品质住宅,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法定程序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涉及停车、人均集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指标应相应调整。
三、促进住房市场消费
(十)活跃房地产销售市场。落实国家个人住房贷款和营业税“5改2”政策,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增强购房者支付能力和信心。鼓励支持农村、外地人员来潍购房,凡购买我市商品房的农村及外地人员,可根据其本人意愿,为购房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及户口迁移手续。
(十一)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通道。依托市场供给保障性住房,对于公租房、经适房等保障性房源,通过集中采购、租赁现房及货币补贴等方式解决,不再组织建设。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鼓励房屋征收现房安置及货币化补偿,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
(十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降低贷款首付比例,首套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144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放宽首套房认定,对已拥有一套住房,未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住房贷款,购买二套住房时,享受首套房公积金优惠。
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三)试行区域化技术评估评审机制。开展成片连方出让土地区域性专项评估评审工作,土地熟化挂牌前,由土地受益方牵头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有关中介机构,对拟出让土地开展节能评估、水资源论证、雷击风险评估等专业评估评审,将评审结果打包到土地出让合同中。项目单位取得土地后,直接依据评审结果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不再做专项评估评审工作。项目已做整体环评、能评、水评、安评的,后期供地不再做相应的评估评审,只出具继续有效的相关证明。
(十四)简化审批前置条件。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开展并联审批和跟踪监管,相关部门按流程办理,在非区域性技术评价范围内,简化审批前置条件。
1.放开全市环评、能评、水评、安评等各类中介服务市场,开发企业可面向全国招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各项评估,各审批及立项机构对相应评估结果必须予以认可。
2.对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不再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由气象部门直接出具雷电防护等级参数。
3.对坐落位置不涉及湖泊、河道、水库等严重水土流失区域的建设项目,取消水土保持前置审批。
(十五)放开招投标市场。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可由投资人自行决定是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自行决定建筑施工和建设监理的发包方式,自行决定是否进入有形市场进行交易。
(十六)放宽预售条件。对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取消“政府控房”政策,对原政府控房全部解控。对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的预售项目,申请预售许可时不再需要土地解押,将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认可意见附在预售许可申报材料中即可办理。
(十七)规范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十个一律”和“房地产市场十条禁律”,全面规范市场行为。开展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物业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严惩重罚存在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的建筑企业,存在无资质开发、违规预售等行为的开发企业和存在企业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差的物业企业。对违规企业在资质升级、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给予限制,问题严重的给予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清出市场的处罚。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断规范市场秩序。
(十八)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审价工作。加快对已完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价工作,使企业尽快形成应收权益。对政府暂时没有能力支付工程款项的,企业融资时可申请政府在所欠工程款项规模内提供“应付款”的抵押,以解决企业资金困难和新投入项目的资金需求。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九)调整部分收费方式。对规划许可证中明确注明按照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项目,调整以下费用缴纳方式: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白浪河、虞河、张面河等“三河”城区段“沿河收益费”)由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缴纳,调整为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前缴纳。
2.散装水泥专项管理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时预缴,调整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预缴,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后按照规定据实结算。
(二十)落实补贴奖励政策。
1.对达到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按照一星级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二星级20元/平方米、三星级4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奖励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安排。
2.实施建筑降耗激励机制。对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采热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三项全改项目,同级财政每平方米给予不低于30元的补助。对通过国家A 级性能认定或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参照绿色建筑相应星级标准给予政策扶持。
(二十一)强化开发项目融资支持。
1.破解项目融资难题。对资产优良、资信度高、资金链临时紧张的企业,根据开发项目中已经形成的可抵押资产,由所在地政府与银行、企业三方认定并签订监管协议,相关部门认可并办理部分建筑面积的相关证件,用于企业融资贷款,抵押贷款到位后,先补缴政府相关费用,帮助企业渡过临时困难。
2.创新房地产金融产品。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与房产开发企业、信托公司的合作力度,开发房地产信托理财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积极稳妥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并鼓励支持房地产信贷。
本意见适用于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滨海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峡山生态发展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相关部门在本意见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印发具体实施细则。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